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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哪些情况可以主张赔偿

  夫妻离婚也就是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具体分为了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夫妻在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往往更倾向于协议方式离婚。通常,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离婚的有关事宜,比如共同财产的分割、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往往就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走诉...

案例概述

  夫妻离婚也就是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具体分为了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夫妻在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往往更倾向于协议方式离婚。通常,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离婚的有关事宜,比如共同财产的分割、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往往就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走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一、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离婚其他情形的具体表现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感情不合:

  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欺骗情形: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存在恶性情形:

  1、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下落不明的情形:

  1、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其他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三、离婚哪些情况可以主张赔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

  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其实并不是一回事。自然,一方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向另一方提出,需要满足的条件、情形也是不同。其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要求是一方在婚内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换言之,如果一方虽然有过错,但并不是法定的过错,那么就算因此导致夫妻离婚,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也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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