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真是个玄妙的东西,好的时候朝思暮想,差的时候恨不得头天起诉到法院、第二天法院就能判离!但是,法院判离婚是需要符合条件的,具体见民法典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
感情真是个玄妙的东西,好的时候朝思暮想,差的时候恨不得头天起诉到法院、第二天法院就能判离!
但是,法院判离婚是需要符合条件的,具体见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好在民法典比以前的婚姻法有进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注意,这里只需要证明“分居”,不用证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没有婚外同居,没有家庭暴力,没有赌博吸毒恶习,对方半真半假也好虚情假意也罢,就是不肯离,原告只能寄希望于证明“分居满两年”。
但是,这个分居满两年的举证难度是很大的,因为不仅要证明“分居满两年”,而且还要证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难上加难!
那么怎么证明呢?
租房合同?顶多能证明双方分居,但是证明不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证人证言?能作证的无非是邻居、同事、朋友,多半只知道小夫妻感情不好,但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分居后有没有回家,这些私事人家是不清楚的。
微信聊天记录?可能证明感情不好,但是分居的事情很少有人会经常提,也难。
根据笔者的经验,能让法院认可的分居证据最好是以下两种:
第一种,双方决定分居后,签署一份分居协议,双方签字,说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事实,分居的起始日期。
分居协议除了可以约定分居之外,还可以约定分居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对于某些处于经济纠葛漩涡当中的家庭很有帮助。
第二种,如果对方不愿意签署分居协议,那么可以写一份分居通知书,快递寄给对方签收,快递面单上注明文件内容是“分居通知书”,保留好邮寄凭证,以后作为证据使用。
有了上面的书面证据,再辅以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等证据,就很有可能让法官形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第一次起诉就达成判离的愿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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