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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生子忠诚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扬子晚报网3月8日讯(通讯员 王淑臣 记者 朱鼎兆)淮安市清江浦区一男子给妻子写下忠诚协议,但仍出轨生子,并提出与妻子离婚,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其妻子分得夫妻共有财产的70%份额。李某(男)与马某(女)登记结婚后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后来,李某与妻子马某...

案例概述

扬子晚报网3月8日讯(通讯员 王淑臣 记者 朱鼎兆)淮安市清江浦区一男子给妻子写下忠诚协议,但仍出轨生子,并提出与妻子离婚,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其妻子分得夫妻共有财产的70%份额。

李某(男)与马某(女)登记结婚后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后来,李某与妻子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并生育一子。后丈夫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马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在财产分割上予以照顾。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角度出发,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70%。

据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吴然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清江浦区法院已成立淮安全市法院唯一独立建制的专业化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据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朱希军朱希军介绍,该院已实施“法爱益家”家庭教育指导工程,在涉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刑事案件,涉未成年人离婚、抚养、监护、收养等民事案,三是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中,打造“法院发动、社会推动、系统联动、家长主动”的一体化家庭教育指导体系。

校对 李海慧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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