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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躲债债权人撤销权让老赖无处可躲

一个家庭在面对高额债务时,或因感情破裂,或因逃避债务,会选择离婚。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将大部分财产转让到一方的名下,而另一方承担所有债务,从而债务方的偿债能力明显减弱,这样债权人就真的拿他们没有办法了吗?我们一起从下面两个案例中寻找答案。判决一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并非转移财产的情形,法院不支持撤销...

案例概述

一个家庭在面对高额债务时,或因感情破裂,或因逃避债务,会选择离婚。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将大部分财产转让到一方的名下,而另一方承担所有债务,从而债务方的偿债能力明显减弱,这样债权人就真的拿他们没有办法了吗?我们一起从下面两个案例中寻找答案。

判决一

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并非转移财产的情形,法院不支持撤销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0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三套房产,均登记在男方名下。

2019年5月29日,法院对于男方、案外人与债权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要求男方和案外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返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因男方和案外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裁定冻结、扣划两人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033174.6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两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2月13日,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房产中的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婚姻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次日,上述房屋从男方名下变更登记至女方名下。

2020年2月25日法院查封了男方名下另两套房产,并经评估确定该两处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161327元。并于2020年5月20日扣划了男方的存款115369.65元;未发现案外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男女双方于2020年6月9日签订《财产分割补充协议》,确认男方名下两套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


法院认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本案中,男女双方婚后购买了案涉三套房产,该三套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在离婚时约定,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并于2020年6月9日签订《财产分割补充协议》,确认另两套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双方对上述房产的处分系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且从三套房产的市场价值考量,男方分得上述两套房产并未显失公平。

另外,债权人在本案中也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女方通过分割所得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男方,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女方名下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未参与分割,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债权人承担。

综上,男方将案涉房产转移登记至女方名下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偿转让行为,亦未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要求撤销该转移登记行为,不予支持。

判决二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损害债权人权益,法院判决撤销部分内容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是夫妻关系,女方是某理财平台交易员。

为促成交易,女方与债权人(投资者)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如2019年11月30日前理财平台仍未全额回款,女方为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债权人因资金未全额回款申请仲裁。2020年7月,仲裁委裁决女方向债权人支付共计70余万元。之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并未完全实现其债权。

2019年10月23日,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包括男方名下房产离婚后全部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占任何份额,双方名下所有债权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双方名下所有债务离婚后归女方偿还。

后来债权人以《离婚协议书》损害其到期债权为由将男女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

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书》约定男女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包括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及男方名下房产离婚后全部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占任何份额,同时约定双方名下所有债权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双方名下所有债务离婚后归女方偿还。涉案房屋虽登记于男方名下,但该房屋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该日期为女方保证于2019年10月25日前为李某拿到回款之前2日,而双方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双方主观上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

因此,《离婚协议书》削弱了女方的偿债能力,存在明显分割不公平的情形,可以认定女方存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最后,在债权人申请对女方强制执行时,法院依法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可以认定《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实质损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综上,债权人主张的债权人撤销权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根据债权的范围,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男方名下房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的内容。

根据这两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明确: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若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即形成了债务人借离婚将大部分财产无偿转移到配偶一方名下,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况,如果满足债权人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基于其合法债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应行为。


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该债权一般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

2、债务人向他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也就是指离婚时一方故意无偿放弃其财产份额,将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的情形。

3、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受到损害。即债务人的个人清偿能力因离婚放弃财产利益这一事实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债务人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债务。

4、债权人的撤销权还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规定。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二是必须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撤销。

由此可见,以逃债为目的而离婚,不仅不能减轻债务负担,反而会增加诉讼负累,同时也会对双方感情造成伤害。


百年才能修得同船渡,一旦离婚了感情就难以修复。余生还长,不要让一时的侥幸,造成一生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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