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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涉外离婚律师瑞士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和流程

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南京涉外离婚律师,130-4256-7890一、当代瑞士离婚制度概述(一)当代瑞士离婚制度的主要内容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在有责主义的离婚理由之外,规定了破裂主义(无过错离婚)的离婚原因,被称为“开现代破裂离婚主义之先河”。该法对破裂主义离婚...

案例概述

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南京涉外离婚律师,130-4256-7890

一、当代瑞士离婚制度概述

(一)当代瑞士离婚制度的主要内容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在有责主义的离婚理由之外,规定了破裂主义(无过错离婚)的离婚原因,被称为“开现代破裂离婚主义之先河”。该法对破裂主义离婚的规定对欧洲大陆各国影响甚大。2016年《瑞士民法典》之离婚制度被集中规定在第二编“亲属法”第一分编“婚姻法”的第四章,主要包括:离婚的要件、分居、离婚的后果、离婚的程序。在离婚的要件部分,包括双方要求的离婚、一方起诉的离婚两部分。在分居部分,包括分居的要件和程序、分居的后果。在离婚的后果部分,包括夫妻姓氏、夫妻财产分割、家庭住房、职业上的退休金、婚后扶养、离婚后子女安排。综观整个瑞士离婚制度规定了离婚的法定事由、分居、离婚程序及其法律后果。

在瑞士,离婚的类型分为两种,一是双方要求的离婚,即两愿离婚,包括全面合意的离婚和部分合意的离婚;二是一方起诉的离婚,包括分居后的离婚与不可期待。

(二)当代瑞士离婚制度的修订情况

2016年《瑞士民法典》对于离婚法部分将离婚原因的列举式规定改为概括性规定:配偶双方共同请求离婚、配偶单方请求离婚,离婚程序也更加简明。因结婚更改了姓氏的配偶在离婚后任何时候均可以恢复原姓氏,不受此前六个月期限限制。另外,删除对再婚期限的规定。在离婚后果中,进一步明确父母的权利义务,明示父母的照护权、子女的居所、父母各方与子女的个人来往或父母各方对子女应尽的照管义务、父母各方应承担的子女生活费数额。父母其他权利义务的变化适用关于亲子法效力的规定。

如父母双方同意,儿童保护机构可以对父母的照护权和子女的居所作出重新安排,并批准其抚养协议,其他情形则交由法院进行裁判。删去离婚程序第135-158条。在分居制度中取消原来定期分居与不定期分居的规定,将原来请求离婚的配偶需分居满一年至三年修改为至少两年。2017年《瑞士民法典》修订了离婚时退休金的分割制度、残疾抚恤金分割制度,新增分居时支付给子女和夫妻他方的扶养费制度等。


二、当代瑞士分居制度

(一)分居的要件和程序

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17条规定,“夫妻双方,得以离婚相同的要件,诉请分居。分居之判决,不妨碍离婚请求权”。可见,在瑞士,夫妻申请分居的条件与离婚要件相同,然而离婚请求并不受分居判决的影响。

(二)分居的后果

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18条规定,“因分居,依法发生夫妻分别财产制。其他方面,参照适用关于婚姻共同体保护措施的规定”。可见,当事人分居后,在身份关系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仅别居而住,但在财产方面,因分居自然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同时,根据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247、249、250、176条的规定,夫妻之任何一方,均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用益和处分其财产。夫妻各方对各自的债务以个人的全部财产负其责任。

分别财产制对夫妻间债务的到期不发生影响,但负担债务的夫妻一方,如按期清偿金钱债务或偿还所欠实物,会陷于严重困难,并因此危害其婚姻共同体时,得请求宽限其债务期限;依情事如可认为正当合理,应为债权提供担保。分居时应当确定支付给任何子女和另一方配偶的抚养费,并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支付预付款,适用于离婚和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执行援助和预付款的规定。


三、当代瑞士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关于夫妻双方全面合意离婚的法律规定,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1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要求离婚,且提交关于离婚后果的全面协议,包括必要的文件和关于子女抚养的共同声请时,法院应分别和共同听取双方意见。听取意见得以座谈的方式,多次为之。如法院确信离婚请求和协议系基于自愿并经慎重考虑后而提出,且确信其协议及关于子女抚养的声请可被认许者,法院应同意其离婚。

关于夫妻部分合意离婚的法律规定,依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12条规定,夫妻双方得共同要求离婚,并表示其不能达成协议的离婚后果,由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应如同在全面合意的离婚请求之情形,就双方已达成合意的离婚后果,以及应由法院作出判决的其他后果,听取双方的意见。此即离婚当事人在两愿离婚协议中尚未达成一致的部分,由法院作出判决。

关于一方起诉离婚之分居后离婚的法律规定,依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14、115条的规定,夫妻分居,至离婚之诉的诉讼系属发生时,或者至变更未离婚之诉时,至少两年者,夫妻一方得起诉离婚。夫妻一方,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重大事由,使婚姻之继续成为不可期待者,得在两年期限届满前,诉请离婚,即当配偶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时,得请求法院判决,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四、当代瑞士离婚的法律后果

在瑞士民法中,夫妻离婚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身份上的后果和财产上的后果。其中,财产上的后果主要有婚姻财产的分配、离婚时养老金的分配以及离婚后的扶养三部分。

(一)离婚对夫妻身份上的后果

1.夫妻的忠实和扶助义务终止

依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59条第3款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实和扶助的义务。离婚后,随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终止,夫妻双方互负忠实和扶助的义务也随之终止。

2.夫妻婚后更改的姓氏,离婚后可予保留或变更

依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19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结婚时更改其姓氏者,在离婚后得保留之;但得随时向民事身份登记官声明重新使用结婚前的姓氏。可见,在瑞士已经离婚的夫妻一方仍可保留其通过婚姻而更改的姓氏,并且离婚后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民事身份登记官声明恢复自己原来的姓氏。

3.夫妻的婚姻共同体代表权终止

依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6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任何一方均得代表婚姻共同体。离婚后,随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终止,夫妻的婚姻共同体代表权亦终止,任何一方均不能代表婚姻共同体。

(二)离婚对夫妻财产上的后果

1.婚姻财产的分割

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20条规定,“夫妻财产的分割,适用夫妻财产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相互间无法定继承权,亦不得基于离婚程序之诉讼系属发生前所作成的死因出发而主张请求权”。可见,根据《瑞士民法典》第六章“夫妻财产权”的规定,适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离婚时采用的财产分割方法不同。瑞士的夫妻财产制分为三种:所得参与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如果未以婚姻契约作其他约定或未采用特别夫妻财产的,其财产适用所得参与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以订立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但分居时,应依法执行分别财产制。

首先,实行所得参与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双方可以取得自己的财产,并可相互获得对方所得财产结余的二分之一。在债务扣除之后,所得财产总价值与财产补偿请求金额的差额,所得财产的全部价值包括附加算入的财产价值和补偿债权扣除所负债务后为结余,如有亏损则不考虑。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增值和财产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作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

其次,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其所生的收益由夫妻双方平均分享。最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通常情况下离婚时,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离婚时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个人债务。如果某项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能证明自己有更大利益者,在分别财产制解销时,除依其他法定措施外,尚有权请求以向他方给付补偿金的方式,完整地取得该项财产。(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210、165、206、247-251条)

2.离婚时家庭住房居住权的处理

根据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第一,夫妻一方因子女或其他重大原因,需要继续在家庭住房中居住者,法院得判决向其转移使用租赁契约上的权利与义务,但不得因此对他方有失公平。第二,原承租人对于至使用租赁关系依契约或法律而终止或可能终止之日止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原承租人因租金而被起诉时,其每月所应支付的租金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与应向他方支付的生活费进行抵销。第三,家庭住房属于夫妻一方所有时,法院得按相同的要件,并以适当补偿或算入扶养费的方式,使他方享有确定期间的居住权,有重大新情况时,得限制或废止其居住权。

3.离婚时对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之分配

根据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22、1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有职业退休金的保障,且夫妻双方均未开始领取养老金者,夫妻之任何一方均得依1993年12月17日《关于职业老年人、遗属、残疾人养老金的联邦法律》的规定,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方应得到的退休金,请求其中的二分之一。夫妻互有请求权时,仅分割差额部分。夫妻一方,如有其他相应的年金和残疾金的保障,得依约定放弃其请求权的全部或一部分。依夫妻财产分割或离婚后的经济状况,有明显不公平时,法院得完全或部分拒绝其分割。这是离婚时职业上关于未开始领取退休金的规定,包括退休金的分割规则以及放弃和排除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瑞士民法典》对第122、123条均作出了修订,删除了夫妻互有请求权时仅分割差额部分的规定,同时,在放弃和排除部分,规定其包括既得利益和购买自住房产的提前提款在内的终止福利平均分配,但不适用于依法从个人财产中获得的一次性捐款的情形。同时,还规定应当根据1993年12月17日“既得利益法”第15-17条和第22a条或第22b条计算终止福利。

依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24条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已开始领取退休金者,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职业退休金请求权不能被分割者,应给付适当的补偿金。依情事如可认为理由正当,法院得判决债务人对未补偿金的履行提供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已于2017年被修订。原第124条由两款修订为三款,并新增第124a、124b、124c、124d、124e条。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瑞士民法典》第124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得公平分配残疾人抚恤金。在新增条款中,第124a条规定,如果在离婚诉讼程序开始时,配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提取残疾抚恤金或领取退休金,法院应自行决定如何分配该养老金,在作出该决定时主要考虑婚姻的持续时间以及每个配偶的养老金情况。有权享有的配偶养老金份额可以转换为终身养老金。联邦委员会规定将养老金经保险精算转换为终身养老金,同时规定了退休金推迟或由于过度补偿而导致残疾抚恤金减少的情况下的 程序。

第124b条规定,在离婚后果的协议中,如果有足够的退休金和残疾抚恤金,配偶可以同意不将财产平等分配或分割,若存在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判决符合条件的配偶一方分割少于养老金的一半或者不予分割。当平等分割不合理时,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婚姻财产分割或离婚后的经济状况,或者依据养老金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配偶之间的年龄差异。如果在离婚后配偶一方照顾共同的子女并且负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拥有足够的养老金和抚恤金等资产,法院可以判决给有资格的配偶一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

第124c条规定,抵销夫妻共同权利。配偶对养老金或抚恤金份额共同权利被抵销,享有养老金的权利在授予有资格的配偶的养老金份额转换为终身养老金前抵销,如果配偶和养老金发放机构同意,养老金只能抵销抚恤金的一部分。

第124d条规定,如果在考虑配偶双方的养老金要求后,平均分配养老金资产是不合理的,那么应负扶养责任的配偶对另一方配偶应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第124e条规定,如果无法公平分配养老金基金资产,则负有扶养义务的配偶一方应以一次性付款或抚恤金的形式向另一方配偶支付适当的赔偿金。如果根据前述内容通过适当的补偿抵销了在国外存在的抚恤金权利,那么可以应责任配偶的要求修改瑞士当事人一方的判决,然后将这种抚恤金权利定为对可能对外国当事人一方具有约束力的外国决定,令其为支付养老金缴款。

4.离婚后的扶养

(1)离婚扶养的条件。根据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25条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的生计,包括退休后的合理生活水平,没有合理保障时他方应支付相当份额。

(2)离婚扶养费的数额与期限。离婚扶养费支付份额的多少以及支付期限需要考虑一些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义务的分担情况、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准、夫妻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子女尚须夫妻共同抚养的程度和期间、夫妻双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前景、

为取得职业劳动能力可能需要的费用、从联邦的老年人保险和遗属保险中所能得到的保险金、所能得到的职业补助金、所能得到的私人或国家的救助金、所能分割得到的退 休金。

(3)离婚扶养费的减免。如夫妻一方要求他方支付相当的金额明显有失公平时,该他方得拒绝支付或减少支付,特别是在有权请求支付的夫妻一方在特殊情况下,他方得拒绝支付或减少支付。特殊情况包括严重违反供养家庭之义务者、故意使自己陷于贫困者、对他方或其密切关系人犯有重罪者。

(4)离婚扶养费的给付方式。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26条规定,作为扶养费的支付方式,法院得判决一方向他方定期给付一定金额,并规定开始定期给付的时间。如有特别情事可认为正当合理,法院得判决一次性支付扶养费,以代替定期支付。法院得为扶养费的支付附加一定的条件。可见,扶养费的支付方式由法院判决,包括两种,一是定期给付,二是一次性支付。同时,在法院判决中可以附加条件。

在定期给付中,其一,夫妻双方根据合意,可以特别约定协议所确定的定期给付,全部或者部分不得变更。当遇通货膨胀期时,给付数额应当进行一定调整,法院可以判决扶养费的数额随生活费的一定变化而自动增减。其二,定期给付的内容可以请求判决而变更的情形:有重大或继续性的情况变化时,定期给付的金额,得予以减少、取消或在一定期间内停止支付;扶养权利人经济状况的改善,仅在离婚判决书中明订扶养费的定期给付以保障合理生活水准为本旨时,始得作为考虑的因素;或者扶养权利人得要求,如将来物价上涨,而扶养义务人在离婚后有未预见的收入增加时,应适当提高定期给付的金额;离婚时,法院基于扶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判决扶养义务人应向扶养权利人定期给付足以保障其合理生活水准的扶养费,而扶养义务人在离婚后经济状况有相当改善者。

其三,扶养权利人得在离婚后五年内,请求法院判决定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扶养费或提高定期给付的抚养费金额。当然,给付义务并非永久存在,法定消灭的原因包括扶养权利人或义务人死亡或者扶养权利人再婚两种。(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27-130条)

(5)离婚扶养费的强制执行。根据2017年《瑞士民法典》对第131条的修订,同时新增了第131a条,如果扶养义务人不支付扶养费,儿童保护机构或州法律所指定其他政府机构应根据请求,依声请,以适当方式帮助扶养权利人一方强制执行其扶养费请求权,并通常不能因此收取相关费用。联邦委员会决定强制执行扶养费的期限。公法可以规定当扶养义务人不能够给付扶养费时先行垫付。公法可以就扶养人不能履行支付扶养费义务时的垫付作出规定。如果国家权力机关向扶养权利人预付扶养费,那么关于扶养费的所有权利全部指定归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6)指示债务人给付和扶养义务人提供担保。根据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32条的规定,扶养义务人怠于履行扶养费给付义务时,法院得指示扶养义务人的债务人向扶养权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给付。扶养义务人经常息于履行扶养费给付义务,或者扶养义务人有逃避义务、挥霍或隐匿财产之虞者,法院得命令扶养义务人为其将来应支付的扶养费提供相当的担保。

最后,必须说明,关于离婚损害赔偿,1907年通过的《瑞士民法典》在规定有责主义的离婚理由的同时,还规定了破裂主义(无过错离婚)的离婚原因,此被称为“开现代破裂主义之先河”。该法典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于第151条规定:“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因导致离婚的情势,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看,它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和预防、制裁危害婚姻的严重过错行为之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规定已被1998年6月26日联邦法律第13项所废止,自2000年1月1日起失效。然而,根据2016年《瑞士民法典》第125条对于夫妻离婚后扶养的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的生活,包括退休后的合理生活水平没有合理保障时,他方应支付相当金额的扶养费;离婚时,对于严重违反供养家庭之义务者、对他方或其密切关系人犯有重罪者,他方得拒绝支付或减少支付扶养费。这实际体现了对离婚无过错方的生活保障和对离婚有过错方的惩罚。

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南京涉外离婚律师,130-4256-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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