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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轨因此导致离婚的能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知识要点:夫妻一方出轨,用在感情方面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概念,通常情况下,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男方关系。笔者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配偶一方婚内出轨,并明确要求离婚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出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通奸、一夜情、与他人同居、...

案例概述

法律知识要点:夫妻一方出轨,用在感情方面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概念,通常情况下,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男方关系。笔者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配偶一方婚内出轨,并明确要求离婚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出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通奸、一夜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婚外关系都可以称为出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重婚或有配偶有他人同居的,这两种婚外关系才可以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它的婚外性行为并不是。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以,重婚分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这里指的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是有区别的,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如果临时短暂性的居住在一起,则有可能是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同居和重婚外观上是完全一样的,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

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的,才可以在离婚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很多当事人觉得委曲,明明是对方出轨在先,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呢,原因就在这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有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才能得到支持,把通奸或其它的偶发性婚外性行为排除在外,并且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的实务中举证也非常困难,所以支持的概率可以说是非常低。

除了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外,真的就不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了吗?还真不是,目前有很多法院已经突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限制,改为适用《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通奸或其它偶发的性行为同样也属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有的甚至还生育子女,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对另一方的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同居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实务中却很难适用,原因在于举证问题,重婚、同居这两种行为,要求必须举证证明有一定的时间上的持续性,而事实上,这种带有一定隐私的事实,对一方来说,举证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通常只能证明夫妻一方与婚外性行为,很难证明其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目前,不少法院都在突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局限于重婚、同居,而是扩展到一夜性、通奸等偶发的性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局限性,有利于保护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弘扬了社会正气,值得肯定。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3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刘某乙,出生日期为2006年1月31日,现上小学2年级。原、被告在十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各自忙于工作,再加上性格不合的原因,经常为家庭琐事、孩子抚养、原告父母赡养等问题,发生矛盾,争吵不休,多年来不能正常沟通和解决矛盾,给双方感情造成很大伤害。

由于双方间无法协商离婚,原告曾于2013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

判决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丝毫好转,反而日益恶化。被告非但没有努力及时修补夫妻感情,反而私自将原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让给他人,并隐匿全部房屋转让价款。目前状况,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据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3、位于某地的房产及附赠的5万元家私礼券分割给原告,原告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房屋按揭贷款后的50%折价付款给被告;4、原、被告共有财产日产2.0轩逸轿车一辆归被告,被告按照市场价格的50%折价付款给原告;5、原、被告平均分割位于某地的房产,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转让款;6、平均分割被告持有的原、被告共有债券20万元。

被告答辩称:十多年来双方感情很好,至今被告也想挽回感情和婚姻,被告希望原告能够回头是岸。原告的诉称部分歪曲事实,原告并没有将其本人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进行任何描述,今天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现实是由原告一手造成的。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破裂,故法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

关于被告请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根据被告提交的裸照,可判定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原则,是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过错方。原告的过错行为必然致使被告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致使其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已构成对被告的侵权,被告请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给被告造成的侵权后果以及原告的经济能力,法院确定原告应向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对于被告过高部分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的抚养能力接近,考虑原告的不忠行为给家庭带来的损害及小孩目前的生活状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确定小孩由被告抚养,并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小孩的实际需要,法院确定原告应每月向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4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原告每月可探视小孩两次。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考虑到小孩今后将由被告抚养,开支较大,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院确定按3.5:6.5的比例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刘某甲和被告于某凤离婚;儿子刘某乙由被告于某凤抚养,原告刘某甲应每月向被告于某凤支付小孩抚养费4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原告刘某甲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于某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刘某甲分得35%的份额,被告于某凤分得65%的份额。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主张是因为原告出轨导致的离婚,原告是过错方,并且提供有一张原告与其他异性在一起的裸照,这种证据明显只能证明原告有婚外性行为,不能证明是重婚或同居的行为,如果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这种证据难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本案中法院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即使不构成重婚和同居行为,同样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扩大了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这种判决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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