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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事实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在1989年3月24日经过当地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婚后于某与陈某在1993年4月28日生一长女取名陈某1,现在已结婚成家;2000年5月1日于某与陈某生一男孩取名陈某2,现在淄博一家工厂打工生活。被告陈某于2015年11月患有脑血栓,现在生活不能自理。原告于某提...

案例概述

一、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在1989年3月24日经过当地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婚后于某与陈某在1993年4月28日生一长女取名陈某1,现在已结婚成家;2000年5月1日于某与陈某生一男孩取名陈某2,现在淄博一家工厂打工生活。被告陈某于2015年11月患有脑血栓,现在生活不能自理。原告于某提出因琐事与被告陈某发生矛盾,并且无法照顾陈某的生活,使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于某提出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和陈某双方结婚已经很多年而且养育两名子女,现在子女已经成年,两人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在被告患有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原告于某应该对被告陈某细心照顾,帮助陈某一起战胜疾病。于某起诉离婚,陈某不同意离婚,并且于某就两人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对于于某的离婚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在这起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第一个是于某与陈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第二个是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在这起案件中,于某主张与陈某分居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但是二审法院查明双方实际分居的时间不足一年。于某主张陈某有暴力倾向,经常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但是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因此,于某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关系已经符合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或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本案双方当事人于某和陈某自登记结婚至今已经共同生活了很多年,而且育有一子一女,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尽管生活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尽管陈某的身体状况出现了一定问题,但只要双方齐心协力,共同奋斗,困难总会过去。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仍然有修复的可能,一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于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不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三、律师后语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是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所以婚姻关系是大多数人到一定年龄后都要维系和经营的一种关系,一段好的婚姻会成就两个人,甚至可以成就两个家庭,但是一段不好的婚姻关系也会使两个人甚至两个家庭坠入痛苦的深渊。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离婚率越来越高,有很多当事人向我们咨询离婚纠纷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那么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或者是夫妻一方单方面起诉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下面我们就这些问题分别给大家讲一下。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对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首先,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是自愿离婚,对于只有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会进行办理;其次,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该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经进行了沟通协商并且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如果双方申请离婚,但是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的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将不予受理。再次,还会存在一些其他不予受理协议离婚的情况,例如申请离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例如男女双方只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当然不会予以受理。最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应该亲自去民政局办理,而不能由他人代为办理,民政局的选取必须是男女其中有一方的户口是这个民政局辖区内的常住户口。这就是我们通俗说的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对于男女双方而言是一种比较方便的离婚方式,相对于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都会较少一些,而且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所涉及的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来进行解决。

(二)诉讼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应该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并且经过法院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1、对方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2、对方有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且屡教不改的;

4、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等情形。

这里所指的赌博、吸毒等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正所谓前世五百次的回眸才换来今生的一次擦肩而过,所以男女双方能够结为夫妻也是一种缘分,不论是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该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为这种缘分画上最后一个温柔的句号。

四、一问一答

问题一:我和对象结婚后感情不合,现在她已经怀孕两个多月了,我能否去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回答:不能。我国法律规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

②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因为女方已经怀孕两个多月,所以男方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起诉离婚。

问题二:我三个月前起诉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和好后还是感情不合,现在又想起诉,有什么限制吗?

律师回答: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种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的情形,包括:

①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②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因为当事人三个月前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所以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起诉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除非等到调解和好后六个月后再提起诉讼。

问题三:军人离婚有什么限制吗?

律师回答: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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