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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婚内与她人同居还能否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文 陈宇宙/律师案例介绍  某女A与某男B于2014年年初结识,相识相爱半年后双方登记结婚并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由于某男B一直驻外工作养家,聚多离少。  2019年8月,某男B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要求离婚,经调解后法院未准予离婚。  2020年12月,某男B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认为第一次判决...

案例概述

文 陈宇宙/律师

案例介绍

  某女A与某男B于2014年年初结识,相识相爱半年后双方登记结婚并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由于某男B一直驻外工作养家,聚多离少。

  2019年8月,某男B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要求离婚,经调解后法院未准予离婚。

  2020年12月,某男B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认为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了,双方分居一年视为双方感情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判决离婚并根据双方要求分割财产。

  2021年1月,某男B与某女C结婚,某女A得知早在2017年底至2020年某男B与某女C在异地长期保持同居关系,某女A得知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内心深受打击。原来某男B早就出轨还死不承认,某女A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某女A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

某女A是否能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

  夫妻之间存在忠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并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夫妻互相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某女A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

  某女A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即可以要求请求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

  1.必须是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形;

  2.上述五种情形导致了离婚,即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双方婚姻的解除并非因为上述五种情形导致,不应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

  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生效后,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例的描述,某女A与某男B的婚姻关系以其他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判决离婚,并非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若机械理解适用法条不能以此作为请求权基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01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02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03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要求损害赔偿的需要分情况,本文讨论按照案例为依托,设定女方未非过错方,男方为过错方。对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分解为以下四种情形:


1

  如果在离婚时女方发现男方与她人同居,女方以男方与她人同居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即女方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必须同时要求离婚,只单独以此为由要求损害赔偿不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2

  如果在离婚时女方未发现男方与她人同居,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诉讼并且理由并非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法院以其他理由判决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婚内出轨,无法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此种情况法院判决离婚并非五种法定情形且女方主动离婚;

3

  如果在离婚时被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在男方起诉离婚时未发现男方与她人同居的行为,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若判决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婚内与她人同居,女方有权要求单独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4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无论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婚内与她人同居,均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但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该请求除外。

  本案中更符合第三种情形,即离婚由男方提出而女方作为非过错方且被起诉方未同意离婚,离婚后才发现男方婚内与她人同居的事实,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赔偿也包括精神赔偿。

  以上四种情形中,均给与被动离婚的非过错方相对于宽松的救济路径,但第二种情形女方在未发现男方与她人同居后主动离婚,女方知道真相后一定很难接受这些突如其来的打击。但若实际情况中女方对于婚姻未保持警惕过于相信男方,无法长期忍受冷暴力的情况下主动离婚,此时的救济途径不应当执着于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兵分两路收集证据。

  一方面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赠与财产等,或者对于男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予认可,对于处分财产要求第三者返还。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男方婚内与她人同居且未被女方发现,一定存在男方隐藏、转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案例为真实案件改编,将女方作为过错方,男方作为非过错方后也同样适用。

律师提示

  步入婚姻的那一刻才是我们经营亲密关系的开始。复旦大学王德峰教授曾经讲夫妻关系情感很难适用西方文化表达I love you,它一定不仅仅就是love这一单一的爱情。汉语中"恩爱"一词非常贴切的形容了夫妻感情,夫妻之间不仅仅是爱情还是非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情、友情、战友情融合。法律中忠诚义务也就表示于恩爱中的责任感。一个人面对关于忠诚的选择的时候,无非是新鲜和长远之间做抉择,或者一个人是否具备与他人建立长远的关系的能力。婚姻关系出现不忠后情感破裂,非过错方不过分执念于一生一世一双人,从前车马很慢,一生只爱一个人美好愿景中,不陷入自我否定的恶性循环。过错方面对选择后做出选择承担责任。法律在婚姻关系中不保护情感,只保护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当情感不在,理性面对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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