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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丈夫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

案件详情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1年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0月18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2002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已成年,系在校大学生), 2011年4月24日生育一子。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陈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以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法沟通交流,夫妻感情日趋淡薄...

案例概述

案件详情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1年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0月18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2002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已成年,系在校大学生), 2011年4月24日生育一子。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陈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以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法沟通交流,夫妻感情日趋淡薄。2014年,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20年9月4日,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所鉴定,被告陈某某确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何某某以其与被告陈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分居长达六、七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但被告陈某某经鉴定确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经济来源,生活得不到保障。而双方婚生女虽已成年,但系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收入,亦不具备赡养父母的能力。本着既维护婚姻自由,又保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利益,几经努力,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原告及被告家属的调解工作,最终在原告自愿向被告支付30万元,以保障被告今后生活的情况下,调解离婚结案。


普法课堂



“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当一对男女结成合法夫妻,双方即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终结后,法律明确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实质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这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我国是民主国家,提倡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何某某要求离婚,依法应当准予离婚。但被告陈某某经鉴定确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经济来源,离婚后生活得不到保障,故原告理应对生活困难的被告陈某某给予适当的帮助。


来源:洞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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