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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军队服役 妻子与他人举行婚礼破坏军婚被刑罚

座谈会现场映象网快讯(记者 巫晓 文/图)为扎实做好新时期涉军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7月8日,河南省法院举行全省法院进一步总结推广涉军维权工作“信阳模式”座谈会。会上,对省法院与郑州军事法院信息化工作共建情况进行了介绍;信阳、商丘、郑州等5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涉军维...

案例概述

座谈会现场

映象网快讯(记者 巫晓 文/图)为扎实做好新时期涉军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7月8日,河南省法院举行全省法院进一步总结推广涉军维权工作“信阳模式”座谈会。会上,对省法院与郑州军事法院信息化工作共建情况进行了介绍;信阳、商丘、郑州等5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涉军维权工作经验;参加会议的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作了发言,对军地法院做好涉军维权、司法拥军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立体化保护平台切实保障涉军人员合法权益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讲话中指出,2016年是建党95周年、长征胜利80周年,在这个特殊时刻,省法院召开会议,总结、推广、深化“信阳模式”,探讨下一步的涉军维权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张立勇要求各级法院要有“大格局”意识,切实担当起“为军人维权就是为祖国维权”的政治责任。其次要要有大视野,要服务好战区改革,决不能让官兵带着思想包袱打仗;要落实好改革期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让最可爱的人成为最有用的人。

最后要有大情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维权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建立专门的审判运行机制,畅通涉军维权绿色快速通道;要扩大涉军维权服务对象,感恩回馈老区人民;要建立立体化保护平台,确保诉内诉外全方位服务;要加大救助力度,让军人军属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

会上省法院还公布了涉军维权的典型案例。

丈夫在军队服役 妻子犯重婚罪破坏军婚被刑罚

胡某某为部队现役军人,与韩某某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因胡某某服役长期不在家,韩某某与周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举办结婚仪式,生育一子。胡某某经向有关部门反映,周某某、韩某某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最终被法院判决周某某构成破坏军婚罪,韩某某构成重婚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后胡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以及合理分配双方的婚姻财产,并要求韩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先行让维军社会法庭了解情况,初步掌握案情,了解军人诉求,进行调解。后调解未果,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履行忠诚义务,韩某某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后因犯重婚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韩某某返还胡某某现金2000元,赔偿胡某某精神损害费4万元。韩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办案人员介绍,军人因其职业特点,造成夫妻长期分居两地,难以照顾家庭。非军人一方感情出轨,造成家庭破裂,具有过错。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对无过错方的军人加强保护,彰显了对军人一方的司法关心,对于提高部队战斗力有着积极作用。

老红军财产遇到纠纷 法院及时解决问题

殷某某系老红军战士,2010年与汝南县某商贸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该公司房屋五间并使用。2015年,申某与王某联系后,由王某通知其雇佣的驾驶员,将殷某某出口处通行桥梁挖断,并将挖出物运走,致使殷某某无法通行。殷某某与申某、王某协商未果,诉至汝南县人民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桥梁由殷某某出资所建,产权归殷某某所有。申某、王某将桥梁挖断后运走,严重侵害了殷某某的权利,应予以赔偿。遂依法判决:申某、王某共同赔偿殷某某经济损失8106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殷某某系老红军战士,参加过抗美援朝,入朝作战达二十个月,从部队复员后,在汝南县某供销社工作直至退休,已八十三岁高龄。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判决,让老红军战士在晚年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切实解决了其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老红军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坚定决心,又有力的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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