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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带你了解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世界上最美好的愿望是希望有情人终成眷属,但是有的时候却总是得不到圆满。近日,一中年男子起诉离婚被不予准许,也许有不少网友认为,离婚诉求不应该被拒绝。那么,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呢?案情速递原告李某诉称,和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在敦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因双方婚前了解甚少,仓促结婚,婚后发...

案例概述

世界上最美好的愿望是希望有情人终成眷属,但是有的时候却总是得不到圆满。近日,一中年男子起诉离婚被不予准许,也许有不少网友认为,离婚诉求不应该被拒绝。那么,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呢?

案情速递

原告李某诉称,和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在敦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因双方婚前了解甚少,仓促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两人因缺乏沟通已冷战一个月,双方矛盾加深无法化解。李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

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与李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冷战李某才诉至法院,孩子还小,希望能够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刘某经人介绍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了经营家庭、养育孩子亦作出了共同努力,现双方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根本矛盾分歧。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且双方之间无根本利害冲突,刘某不同意离婚,有希望双方和好的愿望,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给予双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对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不易,希望李某、刘某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以家庭为重,共同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交流沟通,互相体谅,建立起良好的婚姻关系。故依法判决李某要求与刘某离婚不准予。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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