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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具有哪些情形即法定离婚事由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下面我们就上述每一种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案例概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下面我们就上述每一种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通过Alpha检索1-2个案例,并摘录出实务裁判观点,以供大家对法定离婚事由有更好的了解。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案例1:蒋某1与秦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20)川0904民初1852号〕

裁判观点:

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但被告秦某在婚后与他人同居生活并怀孕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原告蒋某1提出与被告秦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李自兰诉李培龙离婚纠纷案〔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观点: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本案中,原、被告原系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2014年8月,被告李××发现原告有外遇,后二人关系恶化,庭审中原告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有外遇一事予以认可,双方经本院调解,矛盾无法缓和,且一致同意离婚,二人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案例1:马某8、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21)甘2921民初3134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婚姻生活中首先应当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相互扶持。生活中的小矛盾、小摩擦再所难免。但在遇到争吵与矛盾时理应冷静沟通,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以维系幸福和睦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通过正确理性的方式化解矛盾,被告张某某反而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原告,致使原告骨折住院一月的严重后果,而其对该暴力手段辩称是无意之举。反观原告,作为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致使自身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消极忍让的态度,并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寻求保护,而在其与被告亲属的劝说下,又与被告共同生活,该行为实属愚昧。双方在其后的生活中亦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被告亦未通过关爱方式尽力挽救维系夫妻感情,致使原、被告在2019年10月间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21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期间被告未能意识到夫妻感情已处于危机,尽力挽救婚姻关系。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夫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案例1:彭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案〔案号:(2019)云0828民初2296号〕

裁判观点:

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开始夫妻关系尚好,但自2015年后,由于被告不遵纪守法,染上吸毒恶习,先后三次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至今仍在戒毒所戒毒,致使夫妻分居至今,给夫妻生活及家庭造成了影响。原告曾向本院起诉,本院考虑到有利于被告的劳动改造,作了不准离婚的判决,但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明确不再原谅被告的过错,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肯定。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或者夫妻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被告曾三次被强制戒毒,系屡教不改的行为,且夫妻分居已满二年,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情形,本院决定准予离婚。

案例2:梁某某与金某1离婚纠纷案〔案号:(2019)沪0115民初1411号〕

裁判观点:

原、被告虽结婚多年、生有儿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在近年来经常参与赌博并欠下较大数额的债务,被告为躲避债务而下落不明至今已有半年多时间,被告的赌博恶习、离家出走长期不归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故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可以准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案例1:梁某、惠某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21)陕0622民初1973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原告梁某与被告惠某某结婚后因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双方自2019年农历2月起分居生活,2020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告也未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仍然分居生活至今。可见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且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已满一年,加之被告在庭审中也表明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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