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新闻网讯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依法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起诉。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时有冲突,致二人关系不睦,夫妻感情渐趋淡薄。2015年5月5...
案例概述
六安新闻网讯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依法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起诉。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时有冲突,致二人关系不睦,夫妻感情渐趋淡薄。2015年5月5日,原告黄某以感情不和向法院诉请离婚。
庭审中,被告李某表示不同意离婚,两人感情没有破裂,并提出,因婚生子尚在哺乳期,原告起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并当庭出示了黄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日期为2014年9月21日。
黄某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起诉时间为被告分娩后8个月,违反了《婚姻法》强制性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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