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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其中婚姻家庭篇第 1077条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该政策引发了广大群众的争议。该政策在不损害离婚自由的前提下,给冲动型离婚双方当事人客观冷静的做出更加全面的现实抉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维护了社会婚姻家庭稳定。近年来结婚率...

案例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其中婚姻家庭篇第 1077条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该政策引发了广大群众的争议。该政策在不损害离婚自由的前提下,给冲动型离婚双方当事人客观冷静的做出更加全面的现实抉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维护了社会婚姻家庭稳定。近年来结婚率的不断下降和离婚率的持续飙升,恐婚意识也潜移默化着人们的婚姻观念,中国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结构变

得岌岌可危,离婚冷静期机械统一的适用,在针对冷静期期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恶意转移财产增加债务等问题还待作出详细规定,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才能实现该政策维护婚姻家庭和睦的初衷。

婚姻家庭篇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申请离婚之日起三十

日内,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

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都没有撤回离婚申请的,期届满三十

日内,可申请发放离婚证,得到离婚证,方可离婚成功。未

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

法律明确指出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目的是给冲

动型离婚,给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冷静理性的思

考。在为期 30 天的冷静期中,有足够的时间思考是否决定

离婚,并在协议离婚中对双方婚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子女

抚养教育问题、老人赡养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虽然

不幸的婚姻不堪回首,但每个人都有重新追求幸福的权利。

冷静期后领到离婚证的当事人若有再婚的情形,也很好的保

障了当事人的结婚自由。

二、冷静期的实际问题的适用以及建议

冷静期制度的制定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同时,维护了社会的婚姻家庭结构,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冷静期机械统一的适用过于刻板,而忽略了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对一些问题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婚冷静期不适用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对诉讼离婚

是否适用冷静期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诉讼离婚不适

应冷静期。诉讼离婚,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首先是对双方

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双方感情确实达到破裂程度

的,才进行立案审理。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没有判决离婚的,

一般情况下,在六个月内有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我

国对婚姻的立法初衷是维护公民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

离婚情况下更好的确保双方当事人以及离婚双方的利益相

关人的利益,如双方孩子的扶养教育和身心健康、双方老人

的赡养、双方债权债务的划分,所以对离婚判定及其谨慎,

在没有非离不可的地步,离婚诉讼中通常不会判决第一次离

婚。第二次诉讼离婚的申请必须第一次离婚诉讼审判之后过

六个月才可以进行,两次离婚诉讼总时间相加需要长达一年

多的时间,一年多的时间实质上起到了冷静期的效果。如果

再适用冷静期,会导致离婚的周期过长,增加离婚的时间成

本和金钱成本,程序过于复杂,会增加离婚的难度,还会浪

费更多的司法资源,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在

双方感情达到无法调解、非离不可的地步时,冷静期期间甚

至还会产生更多的家庭和社会问题。

2、离婚冷静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终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体现出我国立法反对

家庭暴力的鲜明立场。家庭暴力事件在婚姻生活中屡见不

鲜、屡禁不止,在婚姻家庭中家庭暴力也成为了热门话题,

据离婚案件中的数据统计,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婚姻危及的严

重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一方当事人涉嫌家

庭暴力,另一方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向离婚登记机关提交证

明,申请缩短冷静期的时间,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情况属实应

当及时终止冷静期的适用,只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才可有效

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展势头,以使受到人身和精神损害的一

方尽快得到解脱。若家庭暴力适用冷静期,实施家庭暴力的

一方当事人任意撤回离婚申请,很大可能将另一方推向危险

的边缘,增加悲剧的发生,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所以,家

庭暴力不适用冷静期。此外,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也有待探讨。在大多婚姻家庭中双方存在经济收入差距也习以为常,大多情况下我国依然存在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婚姻中的女性难免在婚后将所有的经历都投入维护整个家庭

中,如对老人的赡养和照顾、孩子的教育和成长监督,甚至

到家庭内务的柴米油盐和一日三餐,婚后女性很难将经历投

入到工作和职场,也就形成了婚后经济收入悬殊的根源,在

离婚冷静期这种特殊期间,男方作为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一

方,再加上法律规定中更偏向维护婚姻中妇女的权利,男方

自然在离婚分割财产上不占优势。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不难出

现以下现象:高收入一方感情出轨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感

情中的第三者,无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威将共同财产大肆挥

霍,甚至找人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在冷静期期间出现

此类情形,权利受损一方有权向或者登记机关申请缩短或者

终止冷静期的适用,并申请司法机关制止施害方停止对共同

财产的损害,维护自己的权利。冷静期的缩短和终止的适用不仅能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且更能体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灵活适用,避免制度的机械和刻板,才能充分体现立法的目的。

3、冷静期制度实践的操作有待具体确定

法律草案中的条文仅仅简单地对协议离婚冷静期作出规定,目前并无法条详细规定冷静期的次数和长短,也无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当然解释为无数次,条文表述为任意一方不愿离婚,皆可撤回离婚申请,显然这并不符合常理,若一方在冷静期期间恶意撤回离婚申请,并且无止尽的撤回无视法律制度的权威,通过该手段阻碍另一方的离婚目的,那冷静期制度设立的立法意图将毫无意义,甚至还会被一些恶意延长离婚周期的当事人别有用心。对于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撤回的形式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能否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撤回,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无法确保离婚意愿的真实性。笔者认为,诉讼离婚通常需要进行两次诉讼审判程序,能体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强烈离婚意愿,那么在协议离婚中,也应适用两次,这能确保协议离婚双方对离婚的谨慎态度,也减少了别有用心的人对冷静期的滥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其中包括婚姻登记,离婚撤回也适用于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只有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才能保证离婚撤回意愿的真实性。明确冷静期具体实践操作,确保法律程序的严谨,维护法律的威严。

民法典婚姻冷静期政策的设立,弥补了婚姻司法体系的不足,完善了司法在实践中的适用。该政策坚持减少离婚率的原则,本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在不干涉婚自由的前提下,给双方当事人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冷静思考和理性的对待婚姻,减少了离婚冲动,低了离婚率,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性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其存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有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我们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回应社会的需要,促进制度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更科学合理的运用,才能作为婚姻司法的强大保障,实现立法目的的社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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