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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婚姻宣告无效究竟为何

“夫妻”是婚姻家庭最重要的角色,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违反该原则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仅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石泉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周某的诉请审结了一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究竟为何?原来巫某于2006年与汪某在H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巫某向H县...

案例概述

“夫妻”是婚姻家庭最重要的角色,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违反该原则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仅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石泉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周某的诉请审结了一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究竟为何?

原来巫某于2006年与汪某在H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巫某向H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巫某和汪某不准离婚。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前巫某外出务工,其误以为法院已开庭审理即代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外出务工期间,巫某与周某相识并生育子女,2017年巫某与周某到H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23年底,巫某与周某双方到S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S县民政局告知巫某其与前夫汪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宣告与巫某的婚姻登记无效。

一、李露家事法律团队法律点评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被告巫某与汪某已办理结婚登记,在未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又与原告周某办理结婚登记,构成重婚。作为特殊的无效婚姻类型,重婚不仅对缔结在先的合法婚姻造成破坏,而且违反了婚姻家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的基本伦理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巫某已与汪某登记结婚,在未解除婚姻情况下,又与周某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周某与巫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最后判决巫某与周某二人的婚姻无效也是必然的结果。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严格来说,无效婚姻本身并不能称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同居双方并没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此外,即使婚姻无效,如果育有子女,所生的子女仍享有法律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本案中,周某与巫某之间的婚姻虽然宣告无效,但双方当事人都仍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三、李露家事法律团队温馨提示

了解婚姻的效力,对于维护个人权益、保障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结婚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让婚姻之舟能平稳向前,不止于触礁。为此温馨提示大家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从法律层面,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认知和理解,让每个人在步入婚姻殿堂前都能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从社会层面,我们应倡导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念,鼓励人们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和婚姻观。媒体和网络平台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传播正面的婚恋信息,避免过度渲染和炒作负面婚恋事件。

再次,个人在婚恋过程中也应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对待感情问题。在婚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彼此的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等重要信息,确保自己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意愿和选择,避免因为一己私利而损害对方的利益。

最后,我们还需加强婚姻咨询和法律辅导服务,为那些已经步入婚姻但面临问题的人们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通过专业的咨询和辅导,帮助他们解决矛盾、化解危机,避免婚姻走向无效的边缘。

总之,杜绝可能导致婚姻宣告无效的情形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包括完善法律、倡导健康婚恋观念、提高个人素质和加强婚姻咨询辅导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每一对新人创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婚姻环境。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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