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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如何分担

近日,家住省城的马女士打来咨询电话,称女儿跟女婿结婚以后,感情不和,共同生活了不到两个月就分居了。女儿现在一直在娘家住,正准备和女婿离婚。但是前两天,法院突然通知他们说有人把她女儿告了。原因是她女婿在分居期间跟别人借了一大笔钱,而她女儿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更不知道这钱去哪里了。现在她女婿还不上了,人...

案例概述

近日,家住省城的马女士打来咨询电话,称女儿跟女婿结婚以后,感情不和,共同生活了不到两个月就分居了。女儿现在一直在娘家住,正准备和女婿离婚。但是前两天,法院突然通知他们说有人把她女儿告了。原因是她女婿在分居期间跟别人借了一大笔钱,而她女儿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更不知道这钱去哪里了。现在她女婿还不上了,人也不知道躲到哪里去了,所以债主就把她女儿告了,让她女儿还钱。马女士现在很担心,想问她女儿需要背上这笔债务吗?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宝莉:

马女士所说的这种情况,其实不止她女儿这一起,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引起了司法界的注意。因为之前有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给配偶,自己就不用把财产用于还债,考虑到此类因素,司法解释就作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通常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的规定。除非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约定过分别财产制,债务各自承担,而且债权人知道此约定,或者此笔借款明确约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按照此解释的规定,马女士的女儿如果拿不出约定过债务各自承担,且债权人知道此约定的,或者能够证明是男方个人债务的证据,那么就很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之后再找男方追偿。但是按照马女士所述的情况,这些证据能够提供的可能性很低。

读者朋友们包括马女士,可能也会觉得对于马女士的女儿不太公平。其实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已经对共同债务进行了限定,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需要共同偿还。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类似马女士女儿这样的情况,提出了新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基本内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马女士的女儿一直和男方处于分居的状态,也没有用过这笔借款,男方也没有将这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话,并非一定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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