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大额取款,若无法合理说明,离婚时法院会对不能合理说明的部分进行分割。有这样一个案子。男女双方2007年2月结婚,2017年5月发生矛盾,2017年9月,女方起诉离婚,后撤诉。2019年,女方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女方要求分割男方名下银行存款16万及被男方支取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共计8...
夫妻分居期间大额取款,若无法合理说明,离婚时法院会对不能合理说明的部分进行分割。
有这样一个案子。男女双方2007年2月结婚,2017年5月发生矛盾,2017年9月,女方起诉离婚,后撤诉。2019年,女方再次起诉离婚。
庭审中,女方要求分割男方名下银行存款16万及被男方支取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共计89万元。男方辩称,其中的1.9万元用于女儿在海南的旅游消费,其他支取的大额取款皆用于支付律师费和女儿的教育生活支出等,并提交了相应票据。
男方要求分割女方名下存款7万元及支取的23万元。女方同意分割上7万元存款,不同意分割其取款部分。女方主张1.4万为律师费,每月取款为还贷,部分大额取款用于偿还银行卡被法院冻结期间的借款。
那么,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银行账户大额取款是否应当分割,以及应以何标准分割。
法院认为:
双方分居后,男方自其银行卡中取出了大额现金。本院认为,男方的月收入较高,结合男方的月收入情况和银行卡的大额取款情况,男方提供的上述票据存有一定瑕疵,不能充分证明分居后男方实际将银行卡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月收入全部消费。男方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补偿女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就女方的银行卡大额取款而言,结合女方的月收入和取款情况,女方主张的支出数额也存有一定瑕疵,不能充分证明分居后女方实际将银行卡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月收入全部消费。女方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补偿男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男方支付女方夫妻共同财产450000元;原告女方支付男方其名下的存款35184元及财产折价款20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的收入以及平时的需要,将分居期间男方取现的大部分进行分割,对女方取现的小部分进行分割。由此可见,法院对分居期间大额取现是否需要分割的评判标准依然是合理性,对取现部分是否能够合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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