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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借的钱离婚后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1张某与王某系多年朋友2014年和2018年张某先后两次向王某借款13万元和20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据因张某迟迟未还借款2021年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张某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王某遂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张某前妻李某为共同债务...

案例概述


1

张某与王某系多年朋友

2014年和2018年

张某先后两次向王某

借款13万元和20万元

并分别出具了借据


因张某迟迟未还借款

2021年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张某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

王某遂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向法院申请确认

张某前妻李某为共同债务人

对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

审理中李某辩称

虽然2020年6月

其与张某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但从2013年年初开始

张某便与其分居

并同其他异性在外同居

尽管借款的发生时间

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但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

直到两人名下的共同房产被执行时

才得知张某的借款情况

且借款均用于张某同其他女性

同居生活期间的支出

与李某没有任何关系

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

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

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

虽然张某向王某借款

发生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但根据李某提供的电话录音

可以证明其与张某离婚前

双方感情早已不和

张某在分居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

并生育一名非婚生女等事实

同时王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张某在分居期间所借款项

用于张某与李某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

基于夫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


故王某要求确认李某

为案涉债务的共同债务人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4


张静 安阳市北关区法院

民事审判庭庭长

日常生活中

朋友之间借款相互帮衬

十分正常和普遍

小编提醒广大网友

借钱给他人时

应提前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

如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

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

如仅有一方签字的

应及时告知未签字的另一方

并保留微信记录、短信记录

通话记录能够证明未签字一方

对借款知情并同意的证据

同时,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借款

也应谨慎签字

一旦自愿签字确认

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来源: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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