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因生活琐事感情不睦,男方常年在外租房做生意,做生意收入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对女方及子女为尽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后因生意不善向第三方借款,女方并不知情,女方是否需要对男方的该笔借款承担偿还义务?不需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素: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
案例概述
夫妻婚后因生活琐事感情不睦,男方常年在外租房做生意,做生意收入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对女方及子女为尽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后因生意不善向第三方借款,女方并不知情,女方是否需要对男方的该笔借款承担偿还义务?
不需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素: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是为了维护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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