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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债务银行是否还能要求另一方还贷

陈锐娜律师代理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联系方式:186-2092-57662015年1月,李某和孙某相识相爱,于同年3月闪婚...

案例概述

陈锐娜律师代理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联系方式:186-2092-5766

2015年1月,李某和孙某相识相爱,于同年3月闪婚,后李某出首付款在市内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共同办理了银行房贷合同。结婚两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又是闪婚,感情基础不牢,最终于2017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对孙某进行一定补偿,剩余房贷由李某一人承担。离婚后,李某仅支付了两个月房贷,由于经济困难,便未再偿还后续房贷,银行遂将李某和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履行还款义务。

孙某辩称,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自己也已经和李某办理的离婚手续,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由李某一人独自承担剩余房贷,自己不需要还贷,并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证明自己的主张。

律师分析

1、本案中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和孙某两人共同与银行签订房贷合同,为共同债务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本案中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关于房贷部分的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妥善处理。本案中共同债务人李某和孙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篇约定,债务的转移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孙某将本应共同承担的债务转移给李某,未经银行的同意,所以此债务转让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对银行不发生效力,银行不受约束,仍然可以要求双方一人或两人承担还贷义务。

3、孙某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根据上述分析,虽然在法律上孙某仍需承担还款义务,但离婚协议对离婚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孙某在承担了还款义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李某最终承担还款义务。(在银行起诉双方的债务纠纷中,最终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有可能根据银行提供或法院查询的财产信息查封、冻结、拍卖双方的财产,双方需谨慎处理。)

如有更多疑问,可以联系陈律师:186-2092-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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