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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陆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婚姻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相互协力保持共同生活圆满幸福。在达不成该目的时,离婚便成为摆脱婚姻的一种外在驱动力。然在离婚纠纷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必须将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结合综合予以认定,否则贸然判处离婚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基本案情〗原、被告在2008年通过网聊认识后,于2...

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婚姻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相互协力保持共同生活圆满幸福。在达不成该目的时,离婚便成为摆脱婚姻的一种外在驱动力。然在离婚纠纷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必须将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结合综合予以认定,否则贸然判处离婚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基本案情〗原、被告在2008年通过网聊认识后,于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先后于2009年、2015年生育了两个小孩,小孩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2018年,原、被告发生矛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20年,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21年,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共同债务10000元,无共同财产、债权。

〖裁判结果〗法院审查认为,原告从2018年开始要求离婚,到2021年已经是第三次,离婚状态持续了近4年,完全达到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小孩的生活环境,结合小孩的年龄状况,再综合考虑以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不宜将两小孩分开,由被告方抚养最为适宜。对于抚养费的支付,综合考量原告的经济收入能力、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每人500元的抚养费。对于共同债务10000元,原、被告各自承担5000元。

〖案例解读〗自我国实施第一部婚姻法以来,便倡导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的实行中,对于结婚自由确实付诸实施,而对于离婚并不是自由,而是采取一种限制的政策,这可能是在“自由”与“秩序”二者价值利益的考量倾向不同而产生的结果。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婚姻家庭编对离婚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避免了草率离婚现象。明确了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定避免了像本案中出现的三次离婚、近4年的漫长的离婚状态。在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准予离婚: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实施家暴等行为;三是赌博、吸毒等恶习履教不改;四是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如若存在上述四种情形,原告方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或被告自认,法院应该准予离婚。而不应该形成一种非惯例的“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等一年以后再起诉,法院会判决离婚”的惯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天柱县人民法院、黔东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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