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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多次出轨离婚时需要赔偿吗

【引言】当一方在婚内多次出轨,严重违背婚姻伦理和道德底线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内出轨,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客户希望我们帮助搜集对方的出轨证据,希望律师帮忙打赢离婚官司,甚至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对于婚内出轨行为,《民法典》到底是如何规定的?法官又是如何看待婚内出轨问...

案例概述

【引言】当一方在婚内多次出轨,严重违背婚姻伦理和道德底线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内出轨,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客户希望我们帮助搜集对方的出轨证据,希望律师帮忙打赢离婚官司,甚至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对于婚内出轨行为,《民法典》到底是如何规定的?法官又是如何看待婚内出轨问题呢?本文将引用一起婚内出轨导致的离婚案件,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对于“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认定和赔偿标准的确定。最后,我们还从法律实践角度,提出一些实务建议。

本文案例改编自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主编的《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篇,第19个案例。


基本案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 8249号

郭某起诉称,2010年12月,其与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郭某身心疲惫,无奈之下向章某某提出离婚。双方自2018年5月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

此前,郭某曾于2019年3月11日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9年5月20日生效。双方在此后仍未有任何和好的迹象。现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郭某提起二次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章某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郭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郭某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章某某为此提交了视频及照片予以证明。

[案件争议焦点]郭某婚内多次出轨的行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过错行为。


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关于婚姻关系一节,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根据章某某所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证实郭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结合郭某的自述内容,足以证实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郭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而章某某无过错。因此,对于章某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结合郭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6万元。


法官后语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空间有限。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完善,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本案即是对该条款的司法实践运用。

一、民法典增设适用情形的积极意义

民法典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之外,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对该制度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扩展。此举极大提升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也符合域外立法对该制度的一般惯例。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标准应当如何把握。

二、对于“其他重大过错”适用情形的把握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诉请离婚的事由一般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1)感情不和型,如经常争吵、性格不合,或者婆媳矛盾、家庭矛盾无法平衡;(2)一方过错型,如出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不能将所有的导致夫妻矛盾的过错都解释为“其他重大过错”,应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夫妻间互负的义务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来进行缩限解释。

首先,无论是传统道德、公序良俗还是法律规定,均要求夫妻应当对彼此履行忠实义务、尊重义务以及互相关爱义务,因此,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必然是违反上述夫妻义务的行为;

其次,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以出轨为例,司法实践中一般可通过出轨次数、出轨人数、维系时长、是否与他人生育子女、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等因素衡量该行为的过错程度,并考虑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来说,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过错,应当对过错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据类型可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例如,本案中章某某提交了郭某的抖音视频、抖音截图、视频、照片予以证明郭某存在出轨行为。如过错方对此予以否认,应当提交相应的反证予以推翻或对上述证据提出合理的怀疑。

个别案例中,过错方会主张已在婚内获得对方的谅解,不应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如果过错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对其出轨行为表示谅解,那么该表示应视为对方对自身权利放弃的意思表示,此时该谅解可成为过错方免予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四、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由法官结合各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例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


编者按

通过本案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不同法官对于这一制度的适用有着不同的尺度,总体而言比较谨慎,一般不会轻易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即使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并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也会比较保守,通常与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实务中,导致夫妻离婚的众多原因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因为一方出轨。从情感的角度来看,出轨是“天大的过错”,因此很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会想尽办法收集对方的出轨证据,比如:盲目相信网络上所谓的“私家侦探”,私自安装窃听器、摄像头、追踪定位等设备偷拍、偷录等方式。这些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也很容易对当事人自身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因此,我们有必要予以说明:

1、以严重侵害对方基本人身权利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因证据本身不合法,往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相反,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2、一方婚内出轨,可能是导致起诉离婚的原因,但不一定是法官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仅仅证明其存在出轨行为,法官往往不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有关离婚的问题,可以阅读往期文章:聊聊离婚那些事儿。

3、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一方婚内出轨,且达到《民法典》规定的过错程度,法官可能酌情判决过错方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但通常不会太高。对此,当事人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心理预期。

4、即使无法提交确凿的出轨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依然有权利主张对方出轨。法官会结合全案证据及庭审调查的事实以及心证对案件作出判断,可能会通过其他的方式作出对受害一方有利的判断。但不必为了获取“铁证”,承担过高的法律风险。


结语

离婚官司,没有赢家。我们需要战胜的不是对方,而是自己。与其跟过往的悲伤较劲,不如放下执念、积极面对、走向阳光、遇见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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