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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要求赔偿吗

案情简介:2000年,小李和小丽领证结婚。婚后生活一直不错,由于小李不想要孩子,小丽也就同意了他,于是二人做了丁克一族。而后,双方将精力都放在了工作上,生活逐步进入了平淡期。2018年,小李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了离婚。小丽没有纠缠,很快双方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后2个月,小丽发现小李和别人生下一个孩子。...

案例概述



案情简介:

2000年,小李和小丽领证结婚。婚后生活一直不错,由于小李不想要孩子,小丽也就同意了他,于是二人做了丁克一族。而后,双方将精力都放在了工作上,生活逐步进入了平淡期。2018年,小李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了离婚。小丽没有纠缠,很快双方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后2个月,小丽发现小李和别人生下一个孩子。小丽认为,小李当年不想要孩子,自己才没有生育。如今,小丽已经40多岁,错过了生育的最佳年龄,而小李却和别人生下了孩子。小丽认为小李是一种背叛,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予以赔偿。

法律分析:

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小丽提出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双方在离婚时,小丽也并没有放弃该项请求权;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小丽与小李离婚2个月后,其他女人就为小李生下一子,显然小李与小丽婚姻存续期间,小李就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过错,因而应当向小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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