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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姐姐说法 夫妻长期分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和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应怎么分割

分居期间个人所得属于共同财产吗?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闽姐姐以案说法一起来看案例简介张女士因与王先生夫妻感情不和,于2018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因王先生不同意离婚且张女士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一审法院没有判决双方离婚。此后,张女士搬出夫妻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另行租了一套房子,与王先生...

案例概述




分居期间个人所得

属于共同财产吗?

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

闽姐姐以案说法

一起来看



案例简介


张女士因与王先生夫妻感情不和,于2018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因王先生不同意离婚且张女士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一审法院没有判决双方离婚。此后,张女士搬出夫妻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另行租了一套房子,与王先生分居。分居后,张女士忙于事业,没有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1年1月,张女士考虑到长期租房不方便,向朋友借了100万元加上自己的存款买了一套房子。2021年2月,王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张女士在分居期间购买的房子。张女士表示难以接受,并认为该套房子是自己拿分居期间赚的钱并借了朋友的钱全额支付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张女士分居期间的收入

和购买的房子

是个人财产

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闽姐姐以案说法



本案例中,虽然张女士和王先生长期分居,但依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张女士分居期间的收入和购买的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案例中,张女士和王先生并没有进行婚姻财产约定,所以分居期间所购财产归共同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男女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应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闽姐姐有话说


闽姐姐提醒广大姐妹们,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下,分居与离婚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除非夫妻双方对分居期间的财产有做特别书面约定,否则原则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

妇女姐妹们若遇到

困难或权益受侵害现象

大家应该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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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人





张钰娴律师,福建元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2004年开始律师执业,业务涉及刑事、婚姻家事、劳动等领域。多年执业形成扎实、谨慎、细致的办案风格。具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法律功底。代理的多起案件,得到当事人肯定与好评。







来源/闽姐姐、福州市阳光天使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编辑/庄宇婧
校对/陈佳颖
编审/颜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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