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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案例解析夫妻关系不和起诉离婚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案件回放】2014年,袁某和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二人一见钟情,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然而由于了解不足,二人的婚后生活很快就出现问题。原来,沈某在外交友广泛,特别喜欢和小区里的朋友一起跳广场舞,于是袁某对其十分不满,甚至扬言“继续跳舞就离婚”,而沈某也不甘示弱,于2017年向...

案例概述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袁某和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二人一见钟情,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然而由于了解不足,二人的婚后生活很快就出现问题。原来,沈某在外交友广泛,特别喜欢和小区里的朋友一起跳广场舞,于是袁某对其十分不满,甚至扬言“继续跳舞就离婚”,而沈某也不甘示弱,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虽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但二人的关系也没有因此缓和,在今年1月,袁某以其和沈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了解本案具体案情后,积极组织调解,沈某和袁某二人终于达成离婚协议,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沈某和袁某在结婚事情了解不足,感情基础不足,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矛盾,但二人并没有积极化解矛盾,而是采取离婚的方式加剧矛盾。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二人的关系也未缓和,后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终达成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子女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本案顺利完结。

【瀛台律师提醒】

虽然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但是在遭遇并不合适的婚姻关系时,也应当及时止损,若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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