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导致离婚的,另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能予以支持吗?基本案情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8年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张女士同其他异性交往导致怀孕后接受了流产手术。2023年张女士以与李先生感情破裂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导致离婚的,另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能予以支持吗?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8年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张女士同其他异性交往导致怀孕后接受了流产手术。2023年张女士以与李先生感情破裂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先生表示张女士已出轨同意离婚,要求张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灌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作为基础,张女士起诉离婚,李先生亦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维持的必要,应准许双方离婚。张女士与李先生结为夫妻后双方均具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张女士出轨他人并怀孕的行为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对李先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李先生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根据损害结果及过错程度予以考虑,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后语
本案判决张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了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了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本案张女士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怀孕的情形,属于该规定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李先生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卿钟秀、蒋鸣秀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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