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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析案婚内出轨是否属于过错行为并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案例回顾2010年12月霍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份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吵架,霍某在身心疲惫的情况下,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虽然口头同意离婚,但是一直不配合霍某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自2018年5月份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霍某曾于2019年...

案例概述

案例回顾

2010年12月霍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份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吵架,霍某在身心疲惫的情况下,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虽然口头同意离婚,但是一直不配合霍某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自2018年5月份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

霍某曾于2019年3月起诉离婚,但是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和好的迹象,霍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张某辩称同意离婚,也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但是要求霍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理由是霍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都不持异议,所以法院予以确认和支持。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在本案中虽然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证明霍某与其他人存在同居的事实,但结合霍某自述内容,足以证明霍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霍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而张某没有过错。

因此,对于张某要求霍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其主张太高,法官结合过错程度等其他因素酌情判定为6万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也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民法典》实施以后,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完善,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本案即是对该条款的司法实践运用。对于适用“其他重大过错”应当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夫妻间互付的义务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来进行限缩解释。

无论是从传统道德、公序良序还是法律规定,均要求夫妻应当对彼此履行忠实义务,尊重义务以及互相关爱义务。

因此,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必然违反上述夫妻义务,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明确使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

以出轨为例,司法实践中一般可通过多次出轨次数,出轨人数,维系时长、是否与他人生育子女、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怀孕或者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等因素衡量该行为的过错程度,并考虑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类似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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