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能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案情】李某与张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8年,丈夫张某去外地打工,对李某母女不管不问。一段时间后李某得知,张某在外务工期间与他人生活并生育子女。于是,李某将张某起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
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能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案情】
李某与张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8年,丈夫张某去外地打工,对李某母女不管不问。一段时间后李某得知,张某在外务工期间与他人生活并生育子女。于是,李某将张某起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她与张某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随后,城东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在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案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理】
为更好地保障李某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庭审中,李某陈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经常对其使用家庭暴力,并向法庭出具了派出所发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及某医院住院记录。最终,法院结合被告张某的过错程度及给原告李某造成的损失,酌情判处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说法】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调和,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法律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一方面可根据过错方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形,酌情支持无过错方关于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民法典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享有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离婚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本案中,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随案送达的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维权提供了便捷的参考。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是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为其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的法律告知书,以提示当事人认真阅读后及时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离婚纠纷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对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告知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对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其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告知其可以在判决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091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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