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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女方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宋金梅与徐强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浩。婚后,宋金梅为家庭放弃工作成为全职太太,而徐强因工作需要常年外出,最终导致夫妻分居。自2016年起,徐强多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直至2020年,因发现徐强与婚外异性同居并育有私生子,宋金梅决定离婚并要求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在立...

案例概述


案件简介

宋金梅与徐强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浩。婚后,宋金梅为家庭放弃工作成为全职太太,而徐强因工作需要常年外出,最终导致夫妻分居。自2016年起,徐强多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直至2020年,因发现徐强与婚外异性同居并育有私生子,宋金梅决定离婚并要求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在立案后,宋金梅却突然收到了另一法院的传票,原来徐强在婚内曾向第三人借款200万元未予偿还,第三人在此期间将徐强和宋金梅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该债务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金梅和徐强婚后本应相互扶持,彼此照顾,但双方未能维护好婚姻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对于宋金梅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徐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宋金梅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对于宋金梅要求徐强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请求,鉴于徐强认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一子的事实,该行为影响了其与宋金梅的夫妻感情,亦对宋金梅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对于宋金梅要求徐强支付的赔偿金10万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对于另一法院调解书所涉的200万元债务,因徐强未提供证据表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债务及相应利息由其个人自行承担。

律师提示

在现实的婚姻生活里,不乏有夫妻一方在婚内出轨他人的行为,更严重的甚至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的恶劣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更会对另一方造成极大的伤害。那么《民法典》有哪些规定,能够保护婚内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1、《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规定强调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如果一方存在婚内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予以多分。

2、《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之间,彼此有着互相忠诚的义务,这也是《民法典》中所倡导的良好家风的一部分,不违背夫妻忠诚的义务是对婚姻配偶基本的尊重。《民法典》将“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作为婚内的过错行为,加强了对夫妻关系的保护。一方如果在婚内存在上述行为,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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