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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忠于婚姻 该赔

近日,从江县法院审理潘某诉吴某的离婚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怒斥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最终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自愿达成协议,法官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也进行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也平复了心情,接受了双方感情难以恢复如初的现实。...

案例概述

近日,从江县法院审理潘某诉吴某的离婚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怒斥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最终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自愿达成协议,法官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也进行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也平复了心情,接受了双方感情难以恢复如初的现实。

据悉,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走到一起,本应是一段美好的姻缘,但在柴米油盐的平淡生活中,磨掉了最初的美好,两人渐行渐远。原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继期间有与他人同居生子的行为,并对双方的婚生子不关心、不教养,双方调解和好已无可能。在解答双方的疑虑后,法官最终促成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的协议。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因达不成协议,法官在审查后,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理应对被告有所赔偿,最终判决由原告赔偿被告20000元,双方对该部分的判决都表示服判。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诚,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潘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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