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即我们日常俗称的“出轨”,根据轻重程度大致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关系暧昧。即配偶有和某一异性的撩骚,但还未发生肉体关系;第二层次是通奸。即配偶有临时、隐蔽的婚外性行为,比如嫖娼、约炮之类;第三层次是同居,即配偶与第三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比如对外称哥哥妹妹关系;第四层次是重婚,...
婚外情,即我们日常俗称的“出轨”,根据轻重程度大致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关系暧昧。即配偶有和某一异性的撩骚,但还未发生肉体关系;
第二层次是通奸。即配偶有临时、隐蔽的婚外性行为,比如嫖娼、约炮之类;
第三层次是同居,即配偶与第三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比如对外称哥哥妹妹关系;
第四层次是重婚,即配偶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或领取结婚证,比如周围的邻居,朋友等都认为双方是夫妻,或者双方以老公老婆互称等。
根据统计数据,因婚外情离婚的案件占比高达50%,也就是说每两对夫妻离婚,其中就有1对是婚外情引起,相对于单纯的家暴、赌博等而言,婚外情可谓称得上普遍。
这么普遍的道德败坏,法律却只对婚外情十分严重的两种行为“与他人同居”和“重婚”进行了明确规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法律说,如果你老公/老婆出轨出得实在不像话了,达到了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这样的程度,那我们认为你确实是受到严重伤害了,你可以请求它给与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不分或少分则只字未提。
法律这样规定的理由和逻辑是:
1.出轨这么普遍,如果对一般的出轨行为也规定损害赔偿或离婚少分、不分共同财产,那必然导致全民捉奸,有很多人可能靠捉奸攫取财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对方严重出轨对你造成了伤害,那就赋予你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但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贡献是一样的,对方出轨又没有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获得,所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平分为宜。
很多人拿着法律的规定,开始出轨出得有恃无恐,只要我没到“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程度,法律和你都不能拿我怎么样。
真的如此吗?
司法实践并不是单纯的套用法律规定,而是力争在每一个案子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一方出轨而言,其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0次和无数次。
你出轨一次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的夫妻一方不得与配偶以外的第三方有性行为,出轨100次也是违反夫妻一方不得与配偶以外的第三方有性行为。只要出轨就会造成对配偶的伤害,可因为对方“聪明”地避开“与他人同居”和“重婚”,就可以一直出轨不受任何惩罚,这还有天理吗?
这显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初衷。
现在,我告诉你,只要对方有出轨的行为,就积极地去收集证据,不要认为不能证明对方同居和重婚就没用,法院现在主流的观点:只要证明出轨就有用。
用在哪里?
让对方少分财产,或让己方少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比如:有个案例二审法院就让出轨方对欠的物业费承担60%的责任,对车和存款也给予非出轨方相应的倾斜。
有人说,话虽如此,可是发生性关系是极为隐蔽、私密的事情,我拍不到他们直播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啊。
朋友,大可不必。出轨这种事情就不要求那种十分直接的证据了,只要有“较高盖然性”,达到以下两个标准就可以了:
一是合理怀疑的标准。就是忠诚的一方提供的证据要使一个善意的理性的第三人产生合理的怀疑。比如说另一方的车不只一次停留在异性第三者楼下,比如说另一方和异性第三人见面吃饭逛街。
二是抗辩不能的标准。就是针对忠诚方的合理怀疑,疑似出轨方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消除合理怀疑。如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消除合理怀疑,则推定出轨成立。比如忠诚方提供疑似出轨方与异性第三人的开房记录,疑似出轨方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异性第三人有不能发生性关系的疾病、该异性第三人系近亲属等等证明未违反忠诚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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