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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女子婚内出轨丈夫的姐夫 法院判赔偿丈夫5万元精神损失费

大皖新闻讯5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件审判详情,引发关注。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仅与丈夫的姐夫同居,竟然还在离婚时要求丈夫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最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万元。据了解,2001年,李某(女)与赖某(男)自由恋爱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案例概述

大皖新闻讯5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件审判详情,引发关注。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仅与丈夫的姐夫同居,竟然还在离婚时要求丈夫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最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万元。

据了解,2001年,李某(女)与赖某(男)自由恋爱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

自2011年起,李某外出务工,赖某留守家中,夫妻聚少离多。李某外出务工期间,曾与赖某的姐夫非法同居数月。发现妻子婚内出轨后,赖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联系,希望能调解双方矛盾,未果。

自2019年起,李某拒绝与赖某共同生活。2023年3月,李某以夫妻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离婚。

庭审中,赖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6万元。李某承认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认为这是赖某不顾家庭责任,缺乏关心关爱所导致,并要求赖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忠实是维系健康婚姻关系的基石,原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丈夫的姐夫非法同居生活数月,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家庭和谐,损害被告感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与赖某离婚,并判决李某赔偿赖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更是法律的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婚姻关系难以容忍的行为,不仅会破坏家庭和谐,伤及家庭成员,更是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外部诱惑给婚姻关系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但夫妻相互忠实仍然是法律及社会道德所弘扬的社会价值。

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重婚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蒙国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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