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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出轨约定101万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

原告:巫某被告:关某‬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按照2004年7月3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补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2.6万元,并给付原告精神损失...

案例概述

原告:巫某

被告:关某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判决原、被告按照2004年7月3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补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2.6万元,并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争议焦点:

《婚内财产约定》关于女儿抚养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结婚,1997年生有一女。

2000年,被告投资200万元,创办起一家科技公司。

2003年,为方便女儿就近上学,原告以自己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华清嘉园100多平方米的住房。此后,每月归还银行住房贷款近3000元,由原告一人承担。不久,原告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辆POLO车接送女儿。

2004年5月1日,原告翻看被告手机,发现其中一条短信:“老公,你能来陪我吗?我想你了!”

其后,原告告知被告父母事情经过。被告父亲调查表明:被告在外面确有一个同居情人,且已同居3年,是被告公司的副总—案外人郑某,从2000年开始,被告就与案外人郑某合伙开了现在这家公司,由案外人郑某担任副总,2001年开始与案外人郑某同居。

原告提出要被告让案外人郑某离开公司,否则就起诉离婚。被告对自已的行为表示后悔,但同时他表示,案外人郑某暂时还不能离开公司,因为自己投资了100万元建立了一个网站,而这个网站需要她打理。如果现在让她离开,这10万元投资势必付诸东流。原告只好退一步:限定半年内,被告重新找到网站负责人,辞退案外人郑某。原告与被告签订《婚内财产约定》,约定如果被告不能跟案外人郑某分手,那么原告就要求离婚,被告则要作相应补偿。内容包括:

1.位于华清嘉园的居室一套及室内全部物品归女方所有,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使用权。

2.P0L0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使用权。

3.女儿全部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的全部费用由男方承担。由于多年来女方独自承担女儿的所有费用,因此离婚时男方应偿还全部费用12.6万元。

4.由于男方在2001~2004年的3年多时间与该公司副总案外人郑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令外界误以为该二人为夫妻,其行为严重损坏女方名誉。男方为此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1万元,离婚时还清。

此后一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网站,在论坛里发现一篇文章,被告的情人竟然贴出了自己和被告的合影,并把自已与被告的交往过程写了出来,斥责原告枉然是著名学府的硕士生,不愿意和老公离婚,是一个自私自利的女人等。原告下载了文章和照片。

2006年3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原告诉称

《婚内财产约定》是原、被告双方自愿签署。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有明文规定,就是夫妻双方应有共同财产。本案原、被告双方夫妻生活期间存有共同财产,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应视为有效。

此外《婚姻法》对婚内精神赔偿也有保护,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而赔偿额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由于本案双方在共同财产范围内有可支付能力,故双方关于精神赔偿数额的约定应视为有效。


正义律师说法:

1.关于《婚内财产约定》效力问题

本案当事人双方于2004年7月3日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虽然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被告在婚姻生活中确与别的女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因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判决按照约定数额给付。

法院判决:

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3.华清嘉园住房及室内全部物品归原告所有,房屋贷款由原告偿还;

4.P0L0轿车归原告所有;

5.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补付女儿抚养费12.6万元;

6.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正义律师简介


金正义律师,湖南常德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及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专职资深律师,企业合规师(高级),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昆明市常德商会副会长兼常年法律顾问,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5年,办理全国各类民商事、经济案件1000余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律理论素养。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 破产清算 刑事合规 重大刑案辩护


金正义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08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专业进修学习,06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司法部A级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云南省律师协会考核批准,授予实习律师导师资格。

金正义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有:

1、云南蒙自非法传销案

2、云铜集团挪用银行资金炒股案(涉案资金达11亿之多)

3、昆明皇家城堡涉黑案

4、聂某告深圳腾讯公司未成年人网络公益损害赔偿案

5、云南西双版纳州政府行政强拆违法案

6、昭通巧家县胡某等人涉恶案;

7、其它各类民商事经济合同、婚姻房产案件等。


金正义律师现担任多家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其经营管理活动排忧解难。先后担任和服务过的法律顾问单位有: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滇池旅游度假区分局、云南省中衡公证处、昆明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思建设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坡社区、昆明市湖南常德商会、昆明北京路锦江酒店、昆明如家酒店、云南伍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野鸭湖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世华建筑公司、云南沐春服饰连锁公司等。

(金正义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执业15年资深专业主任律师,办理过全国各类案件1000余件。正义律师一依法辩曲直,正义论是⾮。欢迎私信咨询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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