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阿某与库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碎事产生矛盾,于2019年7月份登记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21年3月23日,阿某与库某协商和好,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库某经常酒后无故殴打、侮辱阿某,致使阿...
基 本 案 情
阿某与库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碎事产生矛盾,于2019年7月份登记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21年3月23日,阿某与库某协商和好,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库某经常酒后无故殴打、侮辱阿某,致使阿某饱受折磨,夫妻感情每况愈下,无奈阿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调 解 经 过
承办法官进行详细阅卷,并了解到双方都有调解意向。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对婚后共同财产归属争论不休。承办法官通过从法理、情理、事理方面进行教育引导,给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内容,耐心的给他们解释2019年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再婚而发生改变,复婚后共同财产是10只羊、一辆有贷款的货车和结婚时的被褥、地毯等。在承办法官不懈努力下,双方情绪逐渐趋于缓和,同意协议离婚。库某自愿支付财产分割的折价款2000元,车辆贷款由库某负责偿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产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结婚时陪嫁物品阿某当天拿走。
协议签订后,承办法官利用当天午休时间去库某家进行了分割财产,帮助阿某清理搬运个人物品,促进协议高效履行,有效避免了在协议履行中出现二次情绪对立和不必要的口角争执,至此该案顺利完结。
和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注重情理法的结合,从根本上解决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确保做到案结事了,营造更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 官 提醒
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简言之即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此,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为结婚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复婚与离婚后再婚的性质是一样的,再婚时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再婚后的婚姻关系而改变成为共同财产。复婚实际上就是再婚的一种形式,只不过对象为同一人而已,因此,复婚不能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
法 条 链 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和静法苑
编辑:盈盈
责编:十月
终审: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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