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段某与张某于2004年8月相识,于201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均为初婚,于2013年9月7日生育一女段某2,于2015年10月23日登记离婚。后双方又于2016年2月18日复婚。现段某要求离婚,张某表示双方感情基础稳固,生活和睦,且愿意为改善夫妻关系作出努力,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段某与张...
案件事实
段某与张某于2004年8月相识,于201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均为初婚,于2013年9月7日生育一女段某2,于2015年10月23日登记离婚。后双方又于2016年2月18日复婚。现段某要求离婚,张某表示双方感情基础稳固,生活和睦,且愿意为改善夫妻关系作出努力,不同意离婚。
原告诉称:段某与张某婚后于2013年9月7日育有一女段某2,2015年10月23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6年2月18日,为照顾幼女方便,双方复婚。复婚后双方因三观不合,经常吵架,感情不好。在生活方面,家中大小事几乎都由段某处理,张某多次明确告知段某不负责公婆养老,双方自2021年11月28日分居。段某作为科研人员,工作上需要高度集中,但张某对于段某的正常工作充满猜忌,段某长期承受张某不可理喻的言行举止,精神备受折磨,完全无法正常工作。女儿段某2自小由段某照顾长大,为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段某抚养为宜。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慎重考虑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段某的请求。双方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段某的理由纯属捏造,双方是2004年大学相识,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期间感情和睦,2007年至2016年段某一直在读书,2013年9月7日育有一女段某2,为了孩子上学双方购买第一套房产,后续购买第二套房产,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直至2021年双方感情才出现问题。段某起诉的事实理由是不成立的,2016年-2018年我也在读研究生,但是孩子一直是我照顾,第一次的离婚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双方的感情是很好的。段某陈述的大事小事都是对方处理的事实是不正确的,我没有什么都不管家里的事,更没有辱骂婆婆的行为,并且我和婆婆的关系还是很好的,没有不赡养的行为。我还给段某转过20万元,我是不想让段某压力太大,也是为了维系双方的感情。
双方争议的焦点: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段某与张某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通过了解、沟通、谅解,处理好矛盾。现双方虽然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希望珍惜夫妻感情,故对段某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段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夫妻双方离婚后又复婚,一方提起离婚请求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以得到改善,故未能判决离婚请求。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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