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案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购买位于重庆市XX县金鑫花园8幢XXX号房屋一套,登记于被告名下。2017年7月,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离婚案件的一审判决前将双方共有的房屋私自以52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陈XX。经过法院判决,双方已...
普法小案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购买位于重庆市XX县金鑫花园8幢XXX号房屋一套,登记于被告名下。2017年7月,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离婚案件的一审判决前将双方共有的房屋私自以52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陈XX。经过法院判决,双方已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在离婚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夫妻主要共同财产,导致原告及孩子无房居住,生活困难,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婚内出轨,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法院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对分割的比例,综合考虑被告刘某的权益、出售讼争房屋的时间节点、房款总价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分得60%的份额为宜,即191415.65元((526000元-206973.91元)×60%)…………。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普法小课堂
▶婚内出轨,并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是,如果是重婚或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或是存在严重严重过错这三种情形,法院在财产分割上会照顾无过错方,偶尔的出轨,并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与他人同居,并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是如果可以举证证明婚内有出轨的行为,一般法院会酌情支持一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
▶▶离婚后发现一方有上述情况,必须在发现之此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了诉讼时效可能需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当然,针对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上述情形的存在
▶▶▶▶婚姻经营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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