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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看律师创新性提出暂时性的共同抚养

据家理律所2021年出版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显示,在涉及孩子抚养权的离婚诉讼案件中,76.92%的案件双方均争夺孩子抚养权,19.23%的案件一方主张孩子抚养权,仅3.85%的案件双方均表示不愿抚养孩子。图:2021年家理离婚诉讼案件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我们看过很多人在离婚纠纷中,尤...

案例概述

据家理律所2021年出版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显示,在涉及孩子抚养权的离婚诉讼案件中,76.92%的案件双方均争夺孩子抚养权,19.23%的案件一方主张孩子抚养权,仅3.85%的案件双方均表示不愿抚养孩子。



图:2021年家理离婚诉讼案件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


我们看过很多人在离婚纠纷中,尤其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上,不惜重金,不惜代价,但是结果,未必尽如人意。


争夺抚养权,绝对不是一场情绪大战。不是谁表现得「视死如归」,谁敢高喊「不把抚养权给我,我就活不下去,不要逼死我」之类的话,谁就可以赢。


这是一场汇聚诸多变量的保卫战,双方都想保卫自己为人父为人母的权益,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想随时见到子女,享受子女承欢膝下的家庭温馨是不太现实的。


在今天要分享给大家的这件案例中,夫妻双方都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家理律师摸清了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不拘泥于现行法律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暂时性的“共同抚养”。


当事人白女士与张先生结婚4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张先生父亲出资38万作为首付,为夫妇二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一直用自己的公积金协助小两口偿还贷款。


因张先生信用存在问题,房产登记在白女士名下,三方签署《共有协议》,约定三人按份共有房产,其中张先生父亲占36%,张先生占32%,白女士占32%。贷款清偿完毕后,房产变更登记为张先生、白女士按份共有,各占50%。


离婚时,双方均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张先生提交了保姆工资、幼儿园缴费、保险缴费等记录作为证据,欲证明其承担了孩子的教育、生活等大部分开支,具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和经济能力;白女士提交了怀孕时的诊疗记录、在某网站撰写的育儿记录、微信朋友圈的育儿动态等作为证据,证明她再次怀孕风险较高,且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


庭审中,两人的争议焦点是房产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张先生坚持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同时认为房产应按照《共有协议》约定的份额分配;若不能按《共有协议》约定的份额进行分配,张先生要求多分,因房屋首付和大部分贷款均由张先生父亲提供。



通过与白女士的多次沟通,我们了解到张先生抚养孩子具有更大的优势,例如收入水平、父母的协助以及入学方面等,张先生对孩子的抚养权也极为坚持。但是孩子年龄较小,十分依赖白女士。白女士只是从感情上舍不得孩子,即使张先生支付抚养费,她独自抚养孩子也面临较大的困难。


因此,我们为双方设置了一种类似共同抚养的模式,作为过渡期的安排,即同意张先生获得抚养权,但是孩子依然维持双方分居期间的照管模式,暂时与白女士一起生活,继续由双方父母提供必要的抚养协助。


本案经调解结案。张先生与白女士离婚,房产归白女士所有,白女士给予张先生130万折价款;婚生女由张先生抚养,白女士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在西方国家,共同抚养模式似乎走得更远,他们甚至在立法中明确用“同等时间安排”和“轮流居住”等来进一步细化共同抚养模式。


如美国犹他州,共同抚养是指子女分别与父母各方共同度过一年中的30%的夜晚;而澳大利亚要求更高一些,子女分别与父母各方共同度过一年中的35%或者更多的夜晚。法国民法典则力促子女轮流居住在父母各方家中。


总的来说,共同抚养的方式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一万对离异父母,就有一万种共同抚养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共同抚养模式并不一个绝对的优选项,而只是为有需求的父母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子女抚养模式。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满足以下五点条件的共同抚养可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第一,父母双方具有合作能力。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大至教育、医疗,小至饮食、娱乐等都牵动着父母双方的神经。对孩子的养育方式存在争议时,双方能够以合作态度,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考虑,积极、友好地协商解决争议,这些合作能力甚至直接关系着共同抚养模式的成败。


第二,共同抚养符合父母双方以及孩子的需求。有些父母只是想通过争取孩子抚养权来多分财产,内心并不想抚养孩子,共同抚养并不符合这些父母的真实需求。同时,选择共同抚养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孩子只愿意跟随一方生活时,应听从孩子的意见。


第三,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符合实际教养情况。一万个离异父母,有一万种共同抚养的模式。共同抚养模式下采取的具体安排,不管是同等时间安排或者轮流居住,或者一方出钱出力另一方负责教养照顾等,都应当尽可能符合实际教养情况。


第四,父母双方的能力、财力和其他方面的情况比较接近。这是一个现实条件,如果父母一方的财力、能力或者其他方面远胜于另一方,那么优势方在争取抚养权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自然不会考虑与另一方合作来共同抚养孩子。


第五,不宜采用共同抚养模式的情形。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或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情形下,不宜采用共同抚养模式;此外,婴幼儿不宜采用共同抚养模式,因为婴幼儿处于安全感培养期,与主要照顾者的分离会影响婴孩安全感的形成。

最后想说,「儿童利益最大化」才是法官判定抚养权的核心原则,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是争夺抚养权的核心,所有的举证,所有的答辩都要围绕这一点走。


离婚是夫妻之间出现了问题,如果决定要离,应该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而且每个家庭的情况都是千差万别的,若条件允许,双方做不成夫妻也可以做“合作伙伴”,共同抚养孩子成长。如果你也遇到了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欢迎来找我们咨询。


但是不管怎么样,希望大家都能考虑清楚,人生是自己的,无论你选择离婚,或是不离,请先把自己的生活过好。


这样,孩子才有可能健康成长。否则,生活在不睦甚至互相仇恨的家庭氛围中,对孩子才是更为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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