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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分居多久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就会判决离婚;有的甚至主观地认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即可自动离...

案例概述

《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分居多久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就会判决离婚;有的甚至主观地认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即可自动离婚。

这些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原《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和现行《民法典》第1079条3款,均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但是在离婚诉讼的具体实践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并不必然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律依据。即使是在适用该项规定时,也会因案件情况不同而裁决的结果不同,会出现三次,甚至四次起诉离婚才判决准予的情况。因此,《民法典》新增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从法院判决程序的层面,明确分居时间,更有利于法院对离婚纠纷有效的判决。

在实践中,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5款诉讼离婚时,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已经起诉离婚,并被法院判决驳回;

2、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简言之,就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与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期间需要分居满一年。对此,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当着重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第一、启动第一次离婚诉讼,应当及时。只要原告方确定诉讼离婚,即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在具体的实践中,有的原告方受到“分居满二年“规定的影响,认为:只要处于分居状态,临近满二年时在起诉也不迟。这一观点实际是对法律的误读,而忽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除特定理由外,一般都判不离的实际情况。当然,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能够及时分居,可以为第二次起诉离婚打下分居时间的基础,也是必要的。

第二、“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期限如何计算?在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告能够证明从判决驳回离婚诉请之日开始到第二次离婚诉讼结束为止,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即符合“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规定,法院应当判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分居的时间,到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之日分居要满一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规定。从文义上理解,应当是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算又分居满一年。

第三、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千万不可撤诉。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无论在诉前调解或者是审理程序中,法院的调解员或主审法官,往往都会绕过代理律师,直接与原告沟通,主要劝其撤诉。当然法院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角度,劝和不劝离,本无可厚非。但是,“原告撤诉”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两者在双方后续的离婚诉讼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简言之,“原告撤诉”既丧失了“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一法定条件,原告撤诉后,无论双方又分居多久,如原告再次起诉仍按第一次起诉离婚处理,更谈不上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5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第四、对于被告拒不到庭应诉时,法院对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诉请基本上是缺席判决驳回。对于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仍不到庭的话,法院虽然能够判决离婚,但仅对准予双方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判决。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则会告知原告另案起诉处理。理由是离婚纠纷缺席判决时只能处理与身份有关的问题,财产问题因被告缺席无法查清,故不予处理。

第五、被告患有重病的情形下,法院对于裁决离婚与否,慎之又慎,有可能存在多次判不离的情况。主要有两点理由:1、被告身患重病,不是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2、夫妻之间互有扶养的义务。如一方患有重病,另一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原告方存在遗弃的嫌疑,此时法院更会从保护弱势一方利益考虑,慎重判决。

注意区分原告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六个月期限与分居满一年的期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由此可知,夫妻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如无新情况、新理由,其再次起诉离婚应至少要到法院作出处理之日起的六个月后,此为离婚案件的程序性规定。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为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规定,若原告不满一年即起诉离婚,可能会因不满足该条款的规定而被驳回诉请。

“又分居满一年”中分居的认定

在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如何认定的呢?目前法院的观点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需要注意的是因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夫妻分隔两地,不属于此处意义上的分居。对于分居的定义,参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的表述: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对于因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一是怄气分开居住的,不构成本项规定的分居的离婚法定事由。

分居满一年的时间认定

一年是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分居的时间,到一方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离婚立案材料)之日分居要满一年。

分居时间是否可以中断

分居时间的认定应该是连续不断的,中间有中断的,分居时间应该重新计算。

分居满一年证据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方需要承担证明“分居满一年”的举证责任,原告方可以提供一下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分居满一年: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往来书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居住证、暂住证等证件。分居后,一方以达到分居目的而租房,并在租住地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等的,这些证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7、其他能够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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