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胡某与崔某于2000年在工作中相识相恋,2002年生育一女,并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12月,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自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之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
一、案件回顾
胡某与崔某于2000年在工作中相识相恋,2002年生育一女,并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12月,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自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之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21年7月,胡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原被告在工作中相识,婚后育有一女,应当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但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综上,法院结合双方感情状况、分居期间等因素予以考量,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法律解读
我国采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的离婚模式。协议离婚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和平分手,既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利于协议的履行,也避免了夫妻双方相互指责,减少了仇视与对立,从而被越来越多的离婚当事人所选择。但是,当夫妻双方对离婚有分歧时,如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或者财产分割问题上不能达成合意时,则需要采用诉讼的方式离婚。
自《婚姻法》时代开始,诉讼离婚就已经明确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为此法律明确列举了“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但是,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感情是否破裂,毕竟是精神层面上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不一定有充足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由于没有前述的法定事由,也没有证据明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此时,法官若以自身主观感受来判断,在没有客观事实为依据时,所作判决难以具有权威性,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法官通常会本着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减少冲动离婚的考虑,判决不准予离婚,这对于部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无实质证据证明的夫妻来说,负面影响较大,长期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也会给他们造成不小的困扰,在客观上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民法典》在总结这类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吸纳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有益经验,从实体法角度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一对夫妻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这些都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而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持续提起的诉讼表明了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此时判决准予离婚,既尊重了婚姻自由,也维护了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秩序,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多次离婚不成、离婚诉讼久拖不判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即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只要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准予其离婚。
三、律师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对于因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一时怄气分开居住的,不构成前述本项规定的分居的离婚法定事由。如,夫妻双方只是“分床不分房”或者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夫妻异地居住,均不能产生分居的法律后果。
虽然《民法典》给名存实亡夫妻关系的诉讼离婚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途径,但是,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有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且持续分居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据;否则,在第二次诉讼离婚时可能会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为了避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确定分居的事实;或者通过提供分居时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可以证明夫妻双方分居的往来书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加以印证,还可以寻找了解夫妻分居情况的证人在第二次离婚时出庭作证。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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