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每一个人人生中最为重大的事情之一。当然了,婚姻并不只是结婚,同时还包括离婚。当把这个话题放到历史中,我们今天主要来聊一聊在封建时期,一个女性如何才能合法地主动离婚,什么情况下她的离婚诉求才会得到官府的支持呢?早在《周礼》中,我国就有明确且详细的婚姻记载。而关于离婚,《周礼·地官·媒氏》有“娶...
婚姻,是每一个人人生中最为重大的事情之一。当然了,婚姻并不只是结婚,同时还包括离婚。当把这个话题放到历史中,我们今天主要来聊一聊在封建时期,一个女性如何才能合法地主动离婚,什么情况下她的离婚诉求才会得到官府的支持呢?
早在《周礼》中,我国就有明确且详细的婚姻记载。而关于离婚,《周礼·地官·媒氏》有“娶判妻……皆书之”的规定。宋代郑锷注:
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
也就是说,在先秦时期婚嫁,不论离娶,都得有个文书凭证,相当于现在的离婚证了。从这条规定来看,如果夫妻协议离婚,双方都答应,官府对此也是被允许的,也即所谓的“和离”。
不过《周礼·地官·媒氏》并没有明确规定当时的女性是否可以单方面主动提出离婚,但是从相关典籍的记载来看,她们是有这个权利的。例如蔡穆侯的妹妹蔡姬嫁给齐桓公姜小白之后,由于一次戏水闹了矛盾,大怒的齐桓公姜小白便把蔡姬赶回了娘家。蔡姬委屈,蔡穆侯自然也是不悦,便直接让蔡姬改嫁了,结果“齐桓公闻而怒,兴师往伐”。显而易见,当时齐桓公姜小白并没有和蔡姬离婚,蔡姬完全是单方面撕毁了婚约,换了现在简直就是重婚罪了。
这个例子严格来说倒也不能说明先秦女性拥有自由离婚的权力,因为蔡姬作为公主可不是普通女性,是拥有特权的权贵阶层。虽然封建时期我国历朝历代对女性离婚有诸多限制条件,但是贵族女性相对来说却自由很多,皇室女性改嫁更是屡见不鲜。即便除去因丈夫去死守寡而三次改嫁,最终嫁给汉朝著名将领卫青的平阳公主以外,也还有两度改嫁的宋国公主和广宁公主,宋国公主的第一任丈夫叫做温西华,他们有个孙子是“花间词派”鼻祖温庭筠。广宁公主第一任丈夫是程咬金的玄孙程昌胤,因其骑马时不小心被杨家奴仆挥鞭至衣袖,公主坠马,连累程昌胤被唐玄宗李隆基停官,广宁公主由此改嫁苏克贞。
当然,这是题外话,不过就此我们也明确一个定性,那就是我们谈古代女性的离婚自由,一般只涉及普通女性。
既然如此,先秦有普通女性主动离婚的案例么?也还是有的,《史记》记载,齐国丞相晏婴有个车夫叫做吕成,为人傲慢,其妻见自己老公一副朽木不可雕的样子,便威胁吕成要和他离婚。吕成听完之后大惊失色,自此兢兢业业,踏踏实实,终成齐国大副。
总体来说,先秦时期,主动离婚的女性还属于少数。可进入汉代之后,女性主动离婚的权利被剥夺长达千年之久,甚至明文写入律法之中。实际上《周礼》中就规定了丈夫有七条休妻的理由,即“七去”。而到了汉代的《大戴礼记·本命篇》则将这“七去”写进了“婚姻法”里面,即: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除此之外,还有三不去:“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由此可见,在当时的婚姻关系中,女性主动离婚根本无从谈起。在汉代,就女性而言,唯一值得欣慰的是,如果丈夫去世的话,女性还是可以自由再嫁的。如东汉才女蔡文姬先是嫁给卫仲道,卫仲道因病去世之后,由于看不惯婆家人的白眼,毅然回到了娘家。后又被匈奴掳走,成为左贤王的妻子后,曹操“乃遣使者以金璧赎之,而重嫁于(董)祀”。蔡文姬一生三嫁,却依旧可以入选《后汉书·烈女传》,且不受任何限制,可见汉代女性相较于后世所提倡的“从一而终,贞洁烈妇”思想是具有相当先进性的。而公主等权贵女性在守寡后改嫁,更是稀松平常的事,前文已经论及,此处不再累述。
到了唐朝,由于社会风气开放,女性意识逐渐觉醒,时常会发生女性主动要求离婚的案件。如唐人范摅的《云溪友议》就记载了江右秀才杨志坚由于嗜学而家贫,妻子王氏遂向杨志坚讨要休书,后者无奈应允并写下《送妻》一诗。
诗曰:
平生志业在琴诗,头上如今有二丝。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荆钗任意撩新鬓,明镜从他别画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
王氏得到杨志坚的休书之后,便兴高采烈地到官府请求离婚,时州官颜真卿认为王氏“嫌贫爱富,污辱乡闾,伤风败俗”,便判其打二十大板,再许改嫁。同时,官府将此事公之于众,令江右妇女引以为戒。
事实上从这则案例来看,唐朝的女性还是无法向官府主动申请离婚的,王氏也必须得到杨志坚的休书之后,才能正式离婚,而且还为此受了二十大板。同时在《唐律疏议》上就明确规定了女性主动“离婚”的代价:“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犯了“义绝”之后就要强制离婚,不离婚得坐牢一年。如果妻或者妾擅自逃走的,坐牢两年;不仅离家出走了,还改嫁了的,刑罚加重。
在这,唐朝“婚姻法”新增加了一个名词,叫做“义绝”。所谓“义绝”,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均由官府审断,并强制离异,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家暴。
那很多人就会觉得唐朝对女性的保护真的很完善,家暴了就强制离婚。那就理解错了,其实所谓的“义绝”是极其不平等的。唐律规定,女方只需要对男方及其亲属有任何故意伤害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都可以判“义绝”;而男方除非是殴杀女方及其至亲亲属,或者是贩卖女方这种罪大恶极的事情,不然都不构成“义绝”,也就是俗话说的把你打死了,你才能离婚。至于妻子不经过丈夫同意就擅自离家出走或者改嫁的,都将面临刑罚。而且,领受刑罚后,往往还是得回到夫家。
不过,如果男女双方协商好、无任何争议的情况下,是允许离婚的。《唐律·户婚下》就有“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的规定。如果是“和离”的话,女方并不会因此受到刑罚。
例如,1900年考古学家曾在敦煌莫高窟中发现12封唐人的《放妻书》,也就是离婚证明,其中被誉为最美离婚书的《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一文中,便有“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于时某年某月某日某乡谨立此书。”的句子。虽然主视角还是男性,但在封建社会来说,已经算是一种先进了。
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宋朝其实比唐朝更先进。很多人一直以为宋朝作为程朱理学的起源和高峰,女性的地位一定非常低。实则单从“婚姻法”来说,宋朝女性的地位恐怕是历代封建王朝中最高的。这是因为宋代的女性终于可以在男方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主动离婚了,并且这种离婚诉求合法合理,不仅社会认可,连在法律上也是被准许的。
在李廌的《师友谈记》中记载了这么一个故事:
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
说是章元弼娶了个漂亮老婆陈氏,万万没想到婚后章元弼对苏轼的《眉山集》入迷,竟然冷落了新婚的美娇妻。陈氏这可看不下去了,老娘不嫌弃你丑,结果你却是觉得老娘还没一本书更吸引人,那日子还过啥,于是便主动和章元弼离了婚。
再例如,宋人王彦龄本是元祐朝的名流贵介,乃当朝宰相之弟,结果“以醉骂妇翁,与妇离婚”。也就是说,他喝醉酒骂了老丈人,老婆一听,居然连我爹都骂,于是主动离婚。还有宋人郑绅,因办事不利丢了公务员的职务,没收入后穷困潦倒,于是“妻弃去适他人”。
相对比唐朝那个拿了休妻书还以败坏风气为名被打了二十大板的王氏,宋朝女性的待遇可谓天壤之别。这是因为宋朝在法律上就准许女性主动离婚,而且《宋刑统》还规定,假如男方去世,女性也可以离婚改嫁;男方犯了流放之罪,女方同样能无条件择夫另嫁。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
不逞之民娶妻,给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宋哲宗八年诏,“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
如果女性因死了丈夫经济难以为继的,政府鼓励你再行婚配。
到这里额外提一点的是,历代统治者出于不浪费生育资源,增加人口的考虑,基本都提倡寡妇再嫁。如我们之前说的汉朝蔡文姬,隋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文帝杨坚下诏“官员九品以上夫亡妻不许改嫁,五品以上夫亡妾不许改嫁”,由此看来隋朝普通妇女在丈夫去世之后也是可以改嫁的。只是对官员来说,因为妻子的诰命封号往往来源于丈夫,所以即便守寡也无法改嫁。
再比如唐太宗曾下诏: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丧服已出,必须申请婚媾,令其合好。
也就是说男子二十以上,女子十五以上,死了伴侣过了丧期之后,必须再进行婚配。这是因为在古代国力强盛与否和人口数量息息相关,所以不能浪费社会生育资源,与女性地位高低倒是毫无关系了。
相比前朝,宋朝对于改嫁的规定不仅宽松许多,甚至在很多方面都会主动去维护女方的利益,例如宋《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也就是说如果丈夫三年外出不归就可以改嫁;被丈夫的亲戚强奸,哪怕未遂,如果女方想要离婚,官府也得支持。
当然了,虽然宋朝女性地位毫无疑问是我国封建时期最高的,但是正常情况下离婚并不是没有代价的。《宋刑统》就规定,女性可以在男方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主动提出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失败后,也可以诉讼离婚,可诉讼离婚的条件是女性要因此坐两年牢,理由是女性到公堂去诉讼离婚属于对丈夫的 “不忠”。
这里有个众所周知的案例就是南宋大诗人李清照,李清照南下临安之后嫁给了张汝舟,结果却发现张汝舟不过是贪图李清照前夫赵明诚留给她的遗产,而且张汝舟还是个家暴男。为此,李清照搜集了张汝舟以前科考作弊的证据,以丈夫品行不端为由向官府诉讼离婚,并得到了支持。但是李清照却要因此面临两年的监禁,不过好在李清照是个大名人,又是个官二代,最后通过走关系的方式仅象征性关了几天就被放出来了。
但公允来说,这种事基本也只发生在权贵女性身上,平民女性真想在男方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成功离婚,难度还会非常大的。可即便如此,宋朝的女性还是相当受法律保护的,以至于连《元典章》卷十八都记载:“从宋到元,妇女夫亡守节者甚少,改嫁者历历有之。”
到了明清时期,女性又面临着无权在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解除婚约的境况。《明律·户律》中规定女方可以主动改嫁的情况只有三种:一,男方去世;二,定婚五年男方无故不娶及逃亡过三年不归;三,男女犯奸盗者,听其别娶别嫁。而《大清律例·户律》和《大明律·户律》是如出一辙的,两者并无多大差异。对女性可以在男性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还能主动提出离婚的条件亦只有一条,“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同时,它们又延续了汉朝“七出三不去”的婚姻法则,甚至在《大明律》中,一旦是女子犯错,连“三不去”都不再适用。
那很多人就会好奇程朱理学明明是宋朝开始的,为何明清女性地位却比宋朝还低?这是因为程朱理学虽然启于宋,却发扬于明清。总而言之,封建时期的“婚姻法”一方面必须遵照《周易》中“妇女贞节,从一而终”所沿袭下来的各项规定,另一方面又考虑当时的社会情况。例如,都鼓励寡妇再嫁以提高生育率。
只是随着“忠臣不事两国,烈女不更二夫,故一与之醮,终身不移,男可重婚,女无再适”的文化深入人心,女性想要在古代主动离婚,无疑十分困难。毕竟,封建社会的核心,还是那句话“忠臣不事二君”。
在这点上,作为近代婚姻法的鼻祖,西方的婚姻法也经历了不同时期的不同状况。在罗马共和国早期,有别于我国古代婚姻法中的一夫多妻(也可以说一夫一妻多妾)制;罗马人为了血统的纯正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当然了,再如何严格的婚姻制度,也阻止不了男性用下半身去思考,许多男人依旧会去找年轻貌美的情妇或者小妾。而罗马人应付的办法就是情妇所生的小孩将没有任何继承权,例如罗马共和国凯撒大帝和情妇埃及艳后克利奥帕特拉七世的儿子恺撒里昂就没有继承罗马共和国领土的权力,在这方面其继承权还不如凯撒的养子屋大维。
这同时也表明了古罗马的妇女和封建时期的中国女性一样,在社会中不具备任何权力,她们不仅婚姻完全听从家长包办,在结婚之后还得对丈夫言听计从,当然离婚权也掌握在男性手中。这是因为古罗马早期讲究“夫权”,它的来源则是古罗马的“父权”,也就是丈夫拥有对妻子一切的支配权力,正如父亲对他的子女一样。
如古罗马在公元前451年通过的《十二铜表法》中就规定,妻子不得抛弃丈夫,但如果妻子无法生育,毒死子女,仿造丈夫的钥匙等重大过失行为,或者与人通奸,丈夫就可以休妻。甚至妻子年老色衰,也很容易被丈夫所抛弃,罗马帝国初期讽刺诗人朱维纳就有一首歌是这么唱的:“你会发现他爱的是美丽,而不是妻子本人,但是皱纹爬上她的额头……卷起你的杂物,夫人,走吧!而且,快点,快点,这里不欢迎你了。
然而随着罗马开始吞并欧洲并迅速崛起,受经济富足以及平等思维的影响,罗马女性逐渐脱离了“夫权”的管理,妻子不再受丈夫或者丈夫家庭的管辖,甚至在地位上已经和丈夫平起平坐了。在这种情况下,离婚不再是耻辱,反而维持一段没有感情的婚姻才会被人所看不起,女性自然就拥有了离婚自由的权力。一位罗马晚期的诗人就曾写诗讽刺道:“她在这个家里俨然是王后,可是她很快就扔下国王,改换门庭,重当新娘……五个春秋嫁了八个丈夫,这成绩不可低估,该镌刻在她的墓碑上”。我们把它称为无父权婚姻。
不过随着基督教对欧洲的影响,中世纪时期女性又面临了无法离婚的现象,只是这时候不仅是女性,男性也不得无故离婚。这是因为教会认为婚姻是神圣的,甚至都没有“离婚”一词,除非一方死亡,否则无论是谁都无法享受再婚权。即“合法婚姻不可解除”也叫做“禁止离婚主义”。
文艺复兴的爆发,从18世纪开始西方各国在婚姻法上纷纷走上了近代化历程,“禁止离婚主义”也被大家摒弃了,取而代之的是“过错主义”离婚原则,即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就可以申请离婚。随后直到1907年《瑞士民法典》的推出,才有“双方配偶因特殊原因均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共同生活”就可以申请离婚的规定,由此成为现代“破裂离婚主义”的先河。
所以从这里看,我们对比古代中西方女性的离婚,相对来说我国封建时期的女性拥有更多主动离婚的权力,可悖论就是我国女性长时间在家庭地位中处于劣势状态,而西方自罗马晚期开始,至少在离婚权力上夫妻是一致的,可取而代之的是她们经历了漫长的禁止离婚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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