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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丈夫婚内出轨 法院判决其只能分割三成财产

齐鲁网济南3月28日讯丈夫婚内出轨,妻子诉请离婚,法院判决男方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三成。男子不服该判决,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诉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郭某与袁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次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妻子袁某生育一子。2009年,夫妻二人...

案例概述

齐鲁网济南3月28日讯丈夫婚内出轨,妻子诉请离婚,法院判决男方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三成。男子不服该判决,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诉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郭某与袁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次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妻子袁某生育一子。2009年,夫妻二人购买了一辆汽车,车辆登记在丈夫郭某名下,并为郭某所使用。2013年,二人又从济南市历城区按揭购买了一套面积90余平米的住房,房子登记在妻子袁某名下,且袁某每月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后妻子袁某在无意间发现丈夫郭某与儿子的舅妈关系暧昧,双方多次因该问题发生激烈争吵。面对丈夫不知悔改,袁某暗中拍下其与女子不雅照片。

2017年5月,袁某二人分居;期间,年满10周岁的儿子一直跟随母亲袁某生活。同年,袁某将郭某告上法庭,并向法庭提交郭某出轨的证据照片及孩子书写的由母亲袁某抚养成人的意愿书。袁某向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袁某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郭某亦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孩子抚养意愿书,欲证明孩子愿意跟随自己生活。

经查,原告袁某系某个体服饰商店员工,平均月收入2700元;被告郭某系某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员工,平均年收入约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二人婚后因相互不信任多次发生争执,影响二人感情,2017年,二人更是分居生活。现原告袁某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已无调解和好的可能,法庭对此予以准许,依法判决二人离婚。

在庭审期间,审判人员经过问询,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被告郭某承认自己所提交的意愿书系自己伪造,并非孩子所写。结合孩子的意愿及为孩子日后成长考虑,法庭判决婚生子由袁某抚养;被告郭某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要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给付,法庭结合双方收入,酌定判决被告郭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因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实被告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法庭同时从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角度考虑,判决原告袁某按70%、被告郭某按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房屋现有权属及还贷状况、孩子的日常生活及学习需要,法院判决房屋归袁某所有并由袁某偿还剩余贷款,袁某应按房屋首付款、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数额即49.7万元的30%比例,向郭某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款14.9万元。鉴于汽车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且双方同意该车辆归被告郭某所有,并按市场估值的4万元价格予以分割,法庭遂判决车辆归郭某所有,并按70%比例向原告袁某支付车辆补偿款2.8万元。

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济南中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济南中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的规定,可以被认为夫妻间互有忠实的义务和权利最直接的法律根源。这种忠实包括了夫妻一方所享有的对配偶的性的专属权利。这种配偶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益,而忠实义务是其核心,它默认了配偶在性生活上享有排他的专属权。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二人对涉案房产、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异议,袁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郭某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一审判决郭某按三成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济南中院遂驳回了郭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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