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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

案例概述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案例说法】原告段某洁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结婚,婚后一直感情不好。2013年1月18日原告生育男孩尹某某,夫妻感情丝毫没有转变,被告动辄即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在怀孕期间,因一次上班忘记向婆婆辞行,被告不问青红皂白从5楼追到楼下,当众给原告两记耳光。原告生下小孩10多天,被告就多次提出离婚,并扬言“带刀子回家杀人”。2013年2月25日、4月28日、5月2日、5月31日,被告多次对原告施暴,造成原告多处受伤。为了躲避被告的殴打,原告有时只能在外住宿。

原告多次报警,有关部门对被告屡次教育,但被告始终不知悔改,对原告的殴打变本加厉。2013年9月2、3、4日连续3个晚上纠集其两个堂弟和四姨共4人在住房内殴打原告,同时还打伤原告父母。经住院诊断,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脑震荡。原告母亲被打致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四颗门牙被打松动无法复原,医生建议拔除。原告父亲则多处软组织挫伤。

由于被告在婚后两年多时间内长期对原告以及家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保障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恳请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一、准许原告段某洁与被告尹某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尹某某由原告段某洁抚养,被告尹某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1500元,至尹某某年满18周岁止;三、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御景国际花园单元房归被告尹某所有,该房所欠银行贷款余额由被告尹某偿还,被告尹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段某洁支付补偿款27万元;四、被告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段某洁支付赔偿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2373元,由原告段某洁负担1000元,由被告尹某负担1373元。

后严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尹某负担。

法院裁判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相互体谅,导致矛盾升级并导致双方亲戚卷入,被告尹某甚至携亲戚将原告段某洁打晕,下手之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原告段某洁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予以采信,准许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当事人双方均有受伤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其行为是一方攻击另一方抵抗的家庭暴力还是双方互殴的普通暴力行为;二是受暴方的反抗行为造成施暴方轻微伤害的,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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