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很多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是夫妻分居已满或超过二年。审判实践中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判决离婚的很少。主要原因是原告没有提供夫妻分居的充分证据,且被告方又不承认分居的事实。事实上夫妻分居的证据原告确实难以举证,而法律上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法官很难具体操作。从通...
离婚案件中,很多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是夫妻分居已满或超过二年。审判实践中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判决离婚的很少。主要原因是原告没有提供夫妻分居的充分证据,且被告方又不承认分居的事实。事实上夫妻分居的证据原告确实难以举证,而法律上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法官很难具体操作。
从通常的角度来理解,分居就是夫妻二人不在一起住,各自过各自的,不在一起过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对于构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为严格,一般认为,分居,也称别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还保留着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生活中常见的夫妻分居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夫妻因就业、学习等造成异地居住,而长时间的聚少离多导致夫妻间缺乏较多的沟通,由地理上的距离演变为情感上的距离。
2、夫妻双方发生矛盾,一方干脆租房外出居住。
3、夫妻分床不分房。
4、夫妻一方因躲债外出长期外出不敢回家或外出在外很少回家,造成一方或双方外遇出轨。
但上述几种情况均很难认定为《婚姻法》里的“分居”,法院所认定的分居的条件,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且分居满二年。这两个条件,是分居引起离婚所必须同时具备的。上述几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要么不符合“因感情不和”的条件,要么不符合“分居满两年”的条件,即使出现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又会因难以举证而无法作为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充分依据。
实际生活中,当事人通常能够收集并提交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
2、双方子女的证言。
3、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4、双方往来信件、电子邮件、微信、QQ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双方共同认识的亲戚朋友等证言。
审判实践中,因以上证据均不具有绝对性和唯一性,若无法提供充足、合法的证据来进行证明,法院无法将其作为法定离婚条件的充分证据予以认定。
《婚姻法》中虽将“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作为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是对如何确定分居开始的时间、是否存在分居时效中断的情形,以及当事人需要收集多少证据能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等等,均未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法官在处置此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是否符合分居满两年的离婚理由,只能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及对《婚姻法》规定的理解来作出。由于各人理解上的歧义,就不可防止地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基于同一事实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审理中,作出不同的判决。这在一定水平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此,最高院对此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米脂法院 吕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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