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上诉案件。而该案之所以会上诉,是因为一审法院将未满两周岁(实际上是一岁六个月))的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理由是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随男方生活,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在今天的二审中,本律师和法官又因此而围绕哺乳期与孩子未满两...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上诉案件。而该案之所以会上诉,是因为一审法院将未满两周岁(实际上是一岁六个月))的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理由是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随男方生活,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在今天的二审中,本律师和法官又因此而围绕哺乳期与孩子未满两周岁的问题发生了分歧。
对于一审的判决理由,本离婚律师是不认同的。本律师一直认为:孩子未满两周岁一般应该归女方抚养,除非具有法定特殊情形。而这也是本律师上诉的核心理由。没想到的是:在二审庭审中,法官竟然持不同意见,她认为有关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应该归女方的情形不是什么孩子未满两周岁,而仅是孩子正处于哺乳期。
那么,哺乳期在法律上是一个什么概念呢?法律认为哺乳期是指孩子未满一周岁的那段时间。进而二审法官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本案中孩子已经过了哺乳期,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没问题。
虽然婚姻法的确有此规定,但这位法官却忽略了另外的一个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中的第一条便明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该《意见》并未与婚姻法的规定相冲突,只是进一步认为不仅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一般应归女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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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律师拿出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给二审法官看后,二审法官的态度明显有了转变:从一开始“威胁”说什么在这个案子中我们上诉没有道理,所以要当庭判决驳回我们的上诉,改为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再择日宣判。很明显,本律师的上诉理由已经动摇了这位法官观点。通过这件事情,本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婚姻法中的哺乳期是指孩子未满一周岁的时候,离婚时孩子原则上要判归女方抚养。而当孩子超过了哺乳期却未满两周岁时,除非有前面提及的特殊情况,孩子一般也要判归女方抚养。”本案中的法官竟然不记得最高法院关于未满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规定也实在是奇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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