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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视角类案检索报告夫妻存在家暴且分居十年一审判离婚

#爱情和面包哪个更重要#《关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已分居十年,一审判决准许原告离婚的条件》的类案检索分析报告一、案件事实XX与XX于XXXX年XX月登记结婚,婚后XX对XX有家庭暴力行为,XX不堪忍受,遂离开家庭,现双方分居已十余年。二、检索目的夫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分居状...

案例概述

#爱情和面包哪个更重要#

《关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已分居十年,

一审判决准许原告离婚的条件》的

类案检索分析报告


一、案件事实

XX与XX于XXXX年XX月登记结婚,婚后XX对XX有家庭暴力行为,XX不堪忍受,遂离开家庭,现双方分居已十余年。

二、检索目的

夫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分居状态已持续十余年,被施暴方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离婚的条件

三、检索工具

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检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五、检索案例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离婚纠纷、离婚、家庭暴力、分居、解除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破裂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150篇文书,其中前100篇文书中,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离婚请求的共36篇,与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件共20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01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情形1: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分居多年

案例1: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

案例2:苗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

案例3:江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

案例4:杨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


情形2:原告主张与被告分居多年,未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

案例1: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

案例2:李某与任某离婚纠纷

案例3:安彩云与梁金柱离婚纠纷

案例4:邓某与覃某甲离婚纠纷


02

一审判决不离婚:


案例1: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

案例2:李某与尚某离婚纠纷

案例3:涂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




案例详情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情形1: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分居多年

01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8民初735号

1.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相认识,后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澜沧县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酒字第100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张洁于××××年××月××日出生,成年(已婚),次女李进梅××××年××月××日生,在澜沧县年级,夫妻分居生活期间,次女李进梅随原告张某一方共同生活。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夫妻共同债务为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澜沧县上允社住房一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3月原告离家外出务工,与被告李某分居生活。


法院认为节选: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难以相互理解包容,家庭长期不能和谐安宁,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三年有余,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02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872号

2.苗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苗某某与王某甲于1987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丙、长子王某丁,三人均已成年。双方婚后共有房屋两处,分别位于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千叶湖小区E15栋楼5-6-2号、建筑面积52.71平方米及E16栋楼4-6-2号、建筑面积61.02平方米房屋两处,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


法院认为节选:1、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庭前及庭后调解,原告苗某某均坚持起诉离婚,且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三位子女均出庭作证,证实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甲几次对苗某某进行打骂,双方感情不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双方之间感情确实已经无和好之可能,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03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93号

3.江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8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杨某乙。原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又撤回起诉,原告自2009年外出务工,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被告长期在外务工不回家且无法联系,双方生育的男孩杨某乙由被告的父母代为照管。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

法院认为节选: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应否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04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2381号

4.杨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于1994年4月3日登记结婚,1994年11月12日共同生育长子杜建遥,2001年9月10日共同生育次子杜建辛。婚后,二人长期在昆明做生意。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用刀将原告右手、脚部砍伤,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节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现原告又第二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本案被告在2014年6月13日用刀将原告右手、脚部砍伤,实施了暴力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结论:

原告在诉讼中同时主张被告对其存在家庭暴力与双方已分居多年的,若证据可证明前述情况,一审法院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情形2:原告主张与被告分居多年,未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


01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8)云0122民初1689号

1.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认识,××××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在晋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12年8月被告外出未归。原告表示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婚生子女。


法院认为节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在晋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根据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富有村委会证明,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已超过两年,且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调解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02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250号

2.李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1于2007年12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任某2,现就读于呈贡民大附小一年级。

法院认为节选: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法律应当保障、维系,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本着离婚自由的原则,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持离婚,被告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上述情形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法庭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03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00089号

3.安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在临河市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梁某、儿子梁甲某。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婚姻关系紧张,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在庭审过程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节选: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在庭审中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对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4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5民初74号

4.邓某与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2013年3、4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自行在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2014年10月21日,原、被告生育女儿覃某乙。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17日,被告覃某甲在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牛路水村内租用民宅,购买赌桌、塑料凳、扑克牌等开设赌场。被告覃某甲因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连南××自治县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2016年4月12日,原告邓某以被告有酗酒恶习,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夫妻经常争吵,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恶化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节选:本案中,原、被告在确立恋爱关系不到三、四个月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未能建立起较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未能互谅互让和进行有效的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于2015年8月背着原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不是靠勤劳去获得合法家庭收入,而是通过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作为家庭经济收入,他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既严重影响了自身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又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严重的后果。诉讼中,本院依法对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原告坚持离婚,调解无效。鉴于被告的赌博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主张解除婚姻关依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结论:

原告未主张家庭暴力,主张与被告分居多年的,或原告主张家庭暴力,未主张与被告分居多年的,若证据能证明双方分居两年以上或被告同意离婚的,或被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不离婚

01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8民初948号

1.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俞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女,均已成年。现俞某某认为其与刘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某离婚。

法院认为节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俞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但并未能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因刘某某目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亦无法确认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故对俞某某要求与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2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603民初1571号

2.李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尚某2。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曾贷款60000元,现已提前还清。2009年5月31日,李某书写保证书一份,称在租房期间,要照顾好孩子,休整之后,出去打工,不会再去借钱,会好好维持家,好好孝敬父母等。


法院认为节选:本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长达十多年,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虽然因经营不善,家庭经济出现一定困难,但也并未达到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够做到互谅互让,珍惜双方之间的感情,继续共同努力一定能克服困难,并且原告曾保证,好好照顾家庭、父母、孩子,好好维持家,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尤其现在子女正处在高中阶段,离婚可能会给孩子带来不可弥补的终生伤害。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03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7民初431号

3.涂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1.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女,取名何某某2,××××年××月××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年××月××日双方生育次子,取名何某某1;2.原告的婚前财产有立柜一间、组合柜一间、柜子两间、桌子两张、洗脸架一个;3.原告在外务工,与被告分居生活,2016年5月原告曾向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4.2017年2月9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节选: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结为夫妻已长达十五年之久,且育有一女一子,具有感情基础,婚后因琐事偶发家庭纠纷后一方离开而致分居,系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的表现,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为了孩子和家庭,各自认真反思。同时,被告表示愿意放下过去认真悔改,故本院认为双方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主张,应就夫妻感情破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认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好逸恶劳,且有家暴行为,但被告予以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夫妻双方已分居,2016年原告已起诉过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不能证明双方因夫妻关系不和而分居,故不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结论: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已分居多年,但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


六、检索结论

1.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被告存在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节且双方分居满两年以上,原告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前述情节的,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

若原告仅主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或仅主张双方分居满两年以上,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以上或被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被告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一审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


2.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已分居多年,但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一审不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


END

本报告由兴蓉实习律师邓娜整理制作,转载需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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