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进步和观念转型,公众对离婚问题的态度变得愈加宽容。离婚不再被视为对配偶的惩罚手段,而是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承认,成为摆脱困境婚姻的途径。因此,各国的法律也逐步从过错原则转向破裂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是“感情确已破裂”。1980年《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
随着社会进步和观念转型,公众对离婚问题的态度变得愈加宽容。离婚不再被视为对配偶的惩罚手段,而是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承认,成为摆脱困境婚姻的途径。因此,各国的法律也逐步从过错原则转向破裂原则。
在我国法律中,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是“感情确已破裂”。
1980年《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
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增加了两款内容。第三款列举了几种经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第四款规定,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了一项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表明,法律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并非基于婚姻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而是通过裁判者对夫妻生活客观表现的判断,推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有些人可能会疑惑,自己没有过错,反而是对方有过错,为什么法院还会判决离婚?这反映出法律在处理婚姻关系时,更注重客观事实和夫妻关系的实际状态,而非单方面的主观意愿。
当前得到广泛认可的一个原则是,不应因为当事人有过错就剥夺其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涵盖了离婚的自由。
《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了一些过错,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这些旨在将离婚标准具体化,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判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国采用了过错主义作为离婚的唯一依据,从而导致有过错的一方不能提出离婚的结论。
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以一方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无论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只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并且通过调解后依然无效,则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3条有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确实存在过错,其过错责任主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具体来说,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权益。
另外,如果过错方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列举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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