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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案由:朱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 被告:马某[基本案情]朱某、马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女朱小某,已成年。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双方在与长辈相处、子女教育、家庭财务等方面存在矛盾。朱某于2017年底查出肝癌晚期、结肠癌晚期,...

案例概述

案由:朱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朱某 被告:马某

[基本案情]

朱某、马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

婚后生育一女朱小某,已成年。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双

方在与长辈相处、子女教育、家庭财务等方面存在矛盾。朱某于2017年底查出肝

癌晚期、结肠癌晚期,之后双方矛盾激化。

朱某以双方长期分居、马某不尽扶养义务为由将马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朱某第一次起诉离婚,马某不

同意离婚,认为其并非长期不在家居住,只是吵架的时候离开,不属于分居。一审

过程中,马某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但

未就此举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马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一套房屋,两辆轿车。双方查询的

各自名下财产属于各自的日常花销,双方均不再主张处理和分割。

[案件焦点]

如何认定朱某、马某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从朱某、马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

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综合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

破裂。第一,朱某、马某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婚后在子女教育、亲属关系、家庭财

务等方面存在矛盾,在朱某罹患癌症后,家庭负担增加。从双方婚后长期生活状

态、朱某患病后双方矛盾加剧以及马某经常离家的事实能够反映出双方感情不和。第二,马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无改善夫妻关系的想法也未认识到影响夫妻感情问

题的实质。朱某治病心切,马某虽表示希望照顾朱某,却不同意支付朱某治疗费

用,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马某明知朱某处于癌症晚期,身体孱弱,在否

认分居且未举证的情况下,坚持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在裁定作出后坚持上诉。马某

拖延诉讼的行为,显见其对夫妻感情缺乏珍视、对改善夫妻关系缺乏诚意。第三,

双方在庭审中均言语激烈、互相攻击,起诉时处于分居状态,矛盾加深,夫妻感情也

进一步恶化。据此,法院支持朱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裁判后语]

该案例主要涉及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能

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

一、相互扶养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

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

的“扶养”是指夫妻在经济上相互帮助,在生活上相互扶持的权利和义务。从义务

角度来说,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不仅是一种道德层面上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基于夫妻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应当对需要扶养的

一方提供经济上的保障或生活上的必要照顾。

二、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与遗弃的关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如存在

“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

成员,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

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遗弃行为的主体应

当是夫或妻一方,关于遗弃行为的客体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其他被扶养人。

而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主客体均较为明确,主体是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客体是

需要扶养的一方。

就被扶养人的经济和身体情况来说,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与遗弃之间还存在

一定差异。以本案中的情况举例,男方身患重病,女方没有尽到扶养义务,但是男

方仍具备一定的经济收入,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和生存的条件。女方不尽扶养义

务不构成遗弃。因此,在判决双方是否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时,不应直接适用“遗

弃家庭成员”的条款。

三、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

基础条件和裁判标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并列举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同时也规定了“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的兜底条款。

司法实践中,如遇到需要扶养一方起诉离婚,不履行扶养义务一方不同意离

婚,而且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时,不宜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应当结合婚姻基

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需要重点审查如下几方面情况:一是具有扶养义务一方,是否有扶养的意愿和条件;二是具有扶

养义务一方,有无改善夫妻感情、缓和夫妻矛盾的想法;三是双方在家庭财产的使

用、管理、处分、收益上是否存在矛盾;四是双方婚后长期生活情况、目前的生活

现状;五是双方是否存在和好的可能等。本案中,除了综合审查上述几方面情况

外,还结合了马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恶意拖延诉讼,朱某和马某在庭审中言语攻击等

实际情况,最终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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