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案例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7258号)基本事实刘某、汤某1于2009年11月28日举办婚礼,生育一女汤某2(2010年9月13日出生),且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2021年2月22日分居。双方婚后贷款购买房产一处,房屋价款总计23万元,尚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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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7258号)
基本事实
刘某、汤某1于2009年11月28日举办婚礼,生育一女汤某2(2010年9月13日出生),且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2021年2月22日分居。双方婚后贷款购买房产一处,房屋价款总计23万元,尚欠贷款16万元。现刘某诉请与汤某1离婚及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汤某1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离婚之诉中,夫妻感情是否达到确已破裂程度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刘某提出与汤某1离婚,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刘某、汤某1现分居时间较短,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汤某1为自主婚姻,虽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但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如能互相尊重,悉心沟通,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具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离婚案件是否应当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取决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刘某首次起诉与汤某1离婚,汤某1不同意与刘某离婚,并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虽刘某主张汤某1有经常酗酒赌博以及存在家暴等行为,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双方认可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未满二年。
【案例二】(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7民终171号)
基本事实
原告代某、被告张某某于200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经营中医诊所,后因原告年龄较大,于2013年开始由被告经营打理。近两年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6月10日以(2019)川1725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此后,原告去成都其子家或租赁老年公寓居住生活,被告也多次向原告微信联系沟通,并托人送去物品,以改善夫妻关系。被告现患有二型糖尿病、脑梗塞灶。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应当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多为由再次起诉,但其所举主要证据均系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前的证据,未能举出判决不准离婚后一年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故原告所举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被上诉人在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积极联系、关心上诉人,并努力主动改善双方的关系,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不愿离婚、主动和好的意愿。但至今为止,因上诉人坚持离婚,并单方拒绝与被上诉人联系,故双方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且双方经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上诉人代乾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双方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应予准许。
基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简要说明
我国离婚的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相互独立,不受影响。协议离婚只要双方表明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约定处理妥当,即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在双方无法对是否离婚,或均同意离婚但无法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约定处理妥当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我国诉讼离婚的唯一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我国男女的结合坚持以感情为基础,如双方已不存在任何感情基础,则此婚姻没有存在的必要。
1、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环节。
2、法院在确认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
3、前述所列五项,并不意味着出现该五项一定判决离婚,判断的标准仍然是夫妻感情破裂,即使出现该五种情况,但夫妻仍有和好意愿和可能,不应当予以离婚,或者即使没有出现该五种情况,但已经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甚至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过错而不判离婚。
4、如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离婚,因为如出现被宣告失踪,说明双方已实际分居至少两年,法律上已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5、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第一次起诉离婚后过6个月又起诉离婚的,为了尽快处理相关诉讼程序,民法典新增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也视为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
6、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法院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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