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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法院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法律有明文规定

诉讼离婚的夫妻,往往在结婚之初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双方没有注重保持和发展夫妻感情,缺少相互的理解和心热,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一般夫或妻一方起诉到法院,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案例概述

诉讼离婚的夫妻,往往在结婚之初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双方没有注重保持和发展夫妻感情,缺少相互的理解和心热,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

一般夫或妻一方起诉到法院,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条第三款列举应准予离婚的5种情形。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经法院主持调解,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采用这种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



一般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较多,因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并逐年恶化。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的,且该期间很少接触的,法院会适用“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要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应当从婚姻继承、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在一些案件中,夫妻双方系自由爱恋,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但只要双方嘉庆沟通过交流,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据以上,法院一般会驳回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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