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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况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诉请对方给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案情简介潘某与黄某于2010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儿出生,××××年××月××日婚生儿子出生。2017年5月之前两孩子均由潘某母亲帮忙照看,目前两孩子均由黄某父母帮忙照看。潘某主张黄某婚内出轨第三人潘意会,并提交了保证书、照片、微信记录等证据,黄某在一审...

案例概述

案情简介

潘某与黄某于2010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儿出生,××××年××月××日婚生儿子出生。2017年5月之前两孩子均由潘某母亲帮忙照看,目前两孩子均由黄某父母帮忙照看。

潘某主张黄某婚内出轨第三人潘意会,并提交了保证书、照片、微信记录等证据,黄某在一审庭审中确认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审理

黄某婚内出轨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潘某作为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潘某主张赔偿金额为10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01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

2、离婚损害赔偿针对的义务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与过错方损害行为有关的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对其侵权损害行为可另寻他途。

3、遭受损害行为的子女等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行使该项权利。

02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

1、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该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请求的,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若判决离婚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的,除非在协议离婚时已经表明放弃该项请求,否则应当予以受理。

03离婚损害赔偿得到法院支持的必备要件

1、夫妻一方对于离婚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

2 、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必须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五种情形。

3、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须造成了损害结果,且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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